• 索 引 号: sm08121-3000-2018-00019
  • 备注/文号: 泰水资〔2018〕76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5-11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河长制办公室 泰宁县水利局关于印发建立水政执法与河道专管员巡河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泰水资〔2018〕76号
来源:泰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18-05-11 10:53

各乡(镇)河长办、水利站:

为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更好地依托河长制平台作用,及时发现和处理涉河水事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福建省河长制办公室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建立水政执法与河道专管员巡河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文件精神,经研究,建立水政执法与河道专管员巡河联动工作机制,现将建立水政执法与河道专管员巡河联动机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落实。

 

  泰宁县河长制办公室             泰宁县水利局

                                 2018511

 

水政执法与河道专管员巡河联动机制工作方案

 

   为适应新时期依法治水管水需要,使涉河水事违法违规事件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达到事半功倍效果。现建立水政执法与河道专管员巡河联动机制工作方案。

一、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处理机制。

建立水政执法机构与河道专管员巡河联动机制,建立微信工作群或利用河长制工作平台手机终端巡河APP等,加强信息互通共享。河道专管员在巡河时发现涉河违章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劝阻,有条件的可拍摄视频资料保存,并立即上报乡(镇)河长办和县水政执法机构。乡镇河长办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本级河长汇报,协助河长组织相关人员在6小时内到达现场制止违法行为,较大水事违法案件,水政执法机构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查处。对案情重大、复杂的涉水违法案件要依托县河长制平台,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对于案件多发区和重点河段,水政监察人员应加强执法巡查力量,联合河道专管员加大河道巡查频次,河道专管员应认真做好河道巡查日志,水政执法机构应认真做好巡查及案件登记,做到“一案一档”。

二、建立定期通报会商机制。

县水政执法人员可采取分片包干的形式,组织河道专管员开展定期通报制度,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信息通报会,也可视情况及时组织开展通报,互通情况信息,总结交流经验,分析研究存在问题及需加强改进的对策措施。

三、建立考核奖罚制度。

加强责任落实,确保河道专管员和水政执法人员履职到位,有效对接。县级河长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水政执法与河道专管员巡河联动机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对成绩突出者,应给予以适当的奖励;对于工作责任心差,未认真履职,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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