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19-1000-2018-00007
  • 备注/文号: 泰人社〔2018〕51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5-03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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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关于做好2017年度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审批工作的通知
泰人社〔2018〕51号
来源: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8-05-03 11:29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闽政〔200640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全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2017年度考核中确定为称职等次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发放范围与对象: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2017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等次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人员,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发放标准: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2017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及警衔津贴之和;工勤人员为技术等级和岗位工资之和。

当年工作调动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由12月份工资发放的单位负责发放。

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未转正定级的人员、下半年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从企业调入的工作人员可按实际工作月份计发;2017年上半年退休的工作人员,按201712月份的基本退休费的50%计发;下半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凡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及其以上的,按12月份的基本退休费的100%计发。2017年度死亡的在职人员按月发放。

三、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以及停薪留职内部退养人员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

四、发放办法:

1、要严格按照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发放。党群部门和科级及以上干部的年度考核结果由县委组织部审核确认;其他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由我局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后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审批依据。

2、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填报本单位工作人员2017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花名册(一式三份)。于规定的时间到我局工资福利股办理审批手续。

 

 

                           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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