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5-0100-2018-00008
  • 备注/文号: 泰公综〔2018〕13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公安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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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关于印发《泰宁县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负伤紧急救治“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泰公综〔2018〕13号
来源:泰宁县公安局 时间:2018-02-17 21:16
 

泰宁县公安局、卫计局、医保中心、县总医院:

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负伤紧急救治“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从优待警工作,及时对我县因公负伤公安民警实施有效的抢救、治疗,激励广大公安民警更好地献身公安事业,决定在全县建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负伤紧急救治“绿色通道”。现将《泰宁县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负伤紧急救治“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

 

        泰宁县公安局  泰宁县卫生和  三明医疗保障中心

    计划生育局      泰宁管理部

  2018131

 

泰宁县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负伤紧急

救治“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从优待警,切实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负伤的紧急救治工作,解除公安民警后顾之忧,进一步凝聚警心、激励斗志,决定在泰宁县建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负伤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因公负伤公安民警紧急救治“绿色通道”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广大公安民警忠于职守、无私奉献,在维护我县治安社会稳定、打击犯罪、服务群众和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付出了巨大牺牲。基层一线民警在执行公务中负伤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致残甚至献出宝贵生命。建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负伤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加强对因公负伤公安民警的快速抢救治疗,最大限度降低公安民警的伤亡、致残程度,既是对公安民警生命的关爱,也是落实从优待警的具体措施,对激励广大公安民警更好地献身公安事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明确因公负伤公安民警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含义、救治原则、对象和程序,切实解除民警后顾之忧

(一)“绿色通道”的含义

是指医疗机构对因公负伤和患重病的公安民警、警务辅助人员开通医疗治上的快速通道,组织实施优先、及时、有效、不受任何条件限制的现场急救、诊治、医疗保障及快速抢救的运行机制,切实提高救治、诊治成功率和有效性。

(二)救治原则

1.“先救治后结算”原则。定点医院(泰宁县总医院)接到公安机关启动“绿色通道”的请求后,救治对象凭人民警察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不受挂号、押金、办理手续等任何医疗救治条件限制,立即开展救治,提高救治成功率,减少致残率,降低死亡率。

2.就近救治原则。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中因公负伤,应立即联系最近的医院进行救治,不受事发地点限制,以免贻误最佳抢救时机。

3.及时救治原则。医疗机构在收治因公负伤公安民警时,要及时进行全力抢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延误或中止抢救和治疗。

(三)救治对象

救治对象为全县公安机关在职在编公安民警、警务辅助人员及在泰宁辖区因执行公务负伤的其他地区公安机关民警,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中负伤的;

2.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处理交通事故中负伤的;

3.在警卫安保、教育训练、值班值勤、社会公益等工作中负伤的;

4.其他因公负伤需要紧急救治的情形;

5.因重病需要就医要予以优先诊治。

(四)救治程序

对有上述紧急救治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按下列程序快速处置:

1.将救治对象就近送往泰宁县总医院救治。医院在接到泰宁县公安局启动“绿色通道”的请求后,立即启动“绿色通道”救治预案做好急救准备,确保救治对象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

2.救治对象送达医院后,由专业医护人员先行开展抢救治疗,不得以未交押金、未办手续等理由延误或终止救治。因公负伤民警、警务辅助人员所在单位领导和政工部门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赶赴医院,积极与医院沟通协商,按有关规定做好救治医疗费交付及后续的费用报销事宜。

3.泰宁县总医院视情组织医学专家对救治对象进行会诊,提供最佳医疗方案和技术保障。若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由各级“绿色通道”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落实。

4.救治对象的病情严重需进行跨区域转院治疗时,由泰宁县总医院直接联系相关转入医院,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转入医院及救治对象所在单位和家属,转出、转入医院相应启动“绿色通道”,双方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做好对接工作,确保救治工作顺利进行。必要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转院治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要求,确保因公负伤公安民警紧急救治“绿色通道” 畅通高效

(一)组织领导

立由泰宁县公安局、卫生与计划生育局、三明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泰宁管理部、县总医院(含急救中心)组成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负伤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泰宁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陈永贞,泰宁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副局长叶盛平,三明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泰宁管理部主任杨祖贵和泰宁县总医院院长陈继庆担任,联络人为泰宁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政工室主任江秀辉、泰宁县总医院办公室主任徐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泰宁县公安局政工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因公负伤公安民警紧急救治“绿色通道”相关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工作职责

1.泰宁县总医院职责。负责制定“绿色通道”救治预案;组建“绿色通道”医疗救治专家队伍;建立健全“首诊负责制度”和专家会诊制度;落实好对救治对象进行急救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在医疗、护理、急救用血、床位、饮食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和充分保障

2.泰宁县公安局职责。根据《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转发财政部 公安部关于公安民警因公负伤医疗费问题的通知》(闽财行〔20147号)的有关规定,及时研究解决因公负伤公安民警救治的医疗费用;主动向救治医疗机构了解因公负伤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的救治情况,参与研究制定救治方案,视情通报给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做好因公负伤公安民警及家属的思想工作;做好“绿色通道”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医保中心泰宁管理部职责。按规定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公负伤民警报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建立医疗费用报销“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4.泰宁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职责。负责督促本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执行“绿色通道”实施意见,检查、指导辖区各定点医疗机构确保绿色通道的畅通,必要时协调组织院外专家参加会诊救治工作。

(三)工作要求

1.确定定点医院为泰宁县总医院。确保“绿色通道”24小时畅通。泰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高速交警支队按属地原则,纳入县“绿色通道”救治范围。

2.定期协调沟通。泰宁县公安局和泰宁县总医院要密切配合,定期召开协调会,及时处理和解决医疗救治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完善医疗救治机制,确保“绿色通道”有效运转。

3.积极配合救治。救治对象和家属要充分尊重医院的救治意见和医疗救治工作人员,积极配合治疗工作,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和定点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社会公德,切实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附:定点医院联络人员名单

 

 

附件

泰宁县定点医院联络人员名单

 

单位

部门或领导

办公室电话

手机号码

备注

 

福建省泰宁县总医院

分管院领导: 陈 

 

13859422881

 

医务部领导: 李德禄

 

13850833850

 

 

急诊部领导: 江弥司

 

13859141372

 

急诊部:

7835898

 

 

 

 

泰宁县公安机关联络人名单

 

单位

领导

手机号码

备注

泰宁县

公安局

政工室主任:江秀辉

13860517933

 

泰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

办公室主任:林忠兴

13850895396

 

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六大队

教导员:陈 

1350756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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