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8100-3000-2025-00038
- 备注/文号: 泰政文〔2025〕89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12-31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确保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有序运行,根据《福建省司法厅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6年)的通知》(闽司〔2025〕156号)以及《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的通知〉》(明政规〔2025〕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2项未在《指导目录》的行政执法事项(见附件)予以收回。
自2026年1月1日起,收回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由原下放的县有关部门或机构改革后整合设立的新部门依法履行,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再行使。各乡(镇)人民政府在2026年1月1日前已立案但未办结的案件,应继续办理直至办结。县有关部门及乡(镇)要做好衔接工作,严格依法履职,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泰宁县人民政府收回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三批)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泰宁县人民政府收回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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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承接部门 |
涉及乡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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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9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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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处罚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除杉城镇外其他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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