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1-3000-2021-00023
  • 备注/文号: 泰政办〔2021〕36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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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宁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泰政办〔2021〕36号
来源:泰宁县政府网 时间:2021-11-29 09:2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宁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29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宁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2021年修改)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养殖业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三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到统一指挥,有关部门通力协作,立即采取预防、控制等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泰宁县人民政府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县长任副指挥长,成员主要由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农村局发改局、卫健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工信(商务)局、市场监局、文旅局泰宁高速公路站、泰宁火车站、武警泰宁中队等有关单位组成。各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领导和协调全县范围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按照指挥部决策,统一指挥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停止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动物卫生监督职能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会同国土等有关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指导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对全县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组织对扑疫、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委宣传部:加强对各种新闻媒体的管理,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指导、协助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对外发布方案,组织协调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以及记者采访。

  县发改局:加强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必要时,提请政府实行价格干预措施,保持动物及其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粮、油等重要物资储备。   

  县工信局:负责加强市场监测,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监督等工作,依法处理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和边境动物及其产品的走私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县民政局:协助对受影响需安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县财政局:负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运输保障。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在流通、生产、餐饮环节、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取缔非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活动,严格督促检查疫区、受威胁区内食品经营者把好食品的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查处疫情处理期间的价格违法行为。

县文旅局:配合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县卫健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县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泰宁高速公路站:负责协助做好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监督工作。

  泰宁火车站:负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铁路运送,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病扩散。

  武警中队:组织指挥驻泰武警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应急准备与保障

 

第五条  物资保障。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应急物资,所储备物资为本辖区养殖最密集区发生一起疫情扑灭所需的物资。储备物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重点储备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备等。

第六条  资金保障。县人民政府建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储备金,列入财政预算,由专户储存并专项用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启动后按规定所采取的疫区封锁、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紧急免疫接种、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调查、疫情监测与评估等项目的支出,对参加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补偿、奖励和发放保健津贴,以及对因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受到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的补助。

扑杀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第七条  技术保障。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的支持,县动物疫病防控机构要完善和健全兽医实验室条件,提高疫病诊断和预警能力。未经省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重大动物疫病病毒的分离、保存和使用。

第八条  人员保障。

(一)县人民政府组建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预备队。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预备队由动物疫病防控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职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公安人员组成。应急预备队由三部分构成,即:公安部门组成的封锁分队,负责疫情现场的封锁,控制人员和车辆的出入;动物疫病防控机构组成紧急防疫分队,负责现场消毒、疫情诊断、病料采集、调查病因和病源,对健康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控制病死动物以及其他可能造成疫源扩散产品的移动;乡(镇)政府组织扑杀分队,在县动物疫病防控人员指导下,负责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的扑杀工作。

(二)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重大动物疫病包括禽流感、口蹄疫等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第四章  疫情报告与通报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畜禽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县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报告。县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重大动物疫病的,立即向三明市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报告。

    第十条  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指挥部报告。

第十一条  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县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向三明市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报告异常疫情怀疑重大动物疫病疑似疫情的,必须经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签字,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发病畜禽的种类、数量、死亡数量;

(三)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

(四)诊断结果;

(五)发病畜禽的免疫情况;

(六)已经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七)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和报告人及其联系方式;

(八)报告的时间。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应向三明市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疫情制度。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

第十四条  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

 

第五章  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第十六条  重大动物疫病疑似疫情确认后,县动物疫病防控机构要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出售的畜禽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按规定进行疫情初步评估,并向县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封锁疫区的建议。

第十七条  县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发布疫区封锁令,并向三明市人民政府备案。一起疫情同时涉及两个乡(镇)以上的,由三明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县指挥部的建议,对疫点、疫区发布封锁令。

(一)采取的应急措施

1. 疫点内采取的措施。1)扑杀所有的畜禽,并对所有病死畜禽、扑杀畜禽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2)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源。

2.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动物监督检查任务。(2)关闭疫区内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动物进出和易感染畜禽产品运出。(3)对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4)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源。

3.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对所有易感染畜禽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对畜禽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4. 疫源分析及追踪调查。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间售出的畜禽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就地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5. 封锁的解除。疫区内所有畜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14天(牲畜口蹄疫)或21天(禽流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县动物疫病防控人员审验合格后,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县农业农村局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6. 处理记录。县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7. 非疫区采取的措施。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123所列措施必须在县动物疫病防控人员的监督下实施。

(二)疫情应急处理具体措施要求

1. 病畜禽扑杀及处理。由县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人员指导,在公安部门配合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实施对疫区内的所有畜禽进行全部扑杀,并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2. 强制消毒。在县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人员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被污染物品、圈舍、场地、村街、饲草饲料、饲养工具、运输器具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源。

进出疫区的路口由负责封锁的人员对进入疫区的车辆,人员及其他有关物品进行彻底消毒。

3. 紧急预防注射。在县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人员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紧急注射队,对受威胁区内所有易感动物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疫苗经费,按国家规定费用由县人民政府承担。同时,县动物疫病防控人员对动物疫情实行监测,随时掌握疫情动态。

4. 关闭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关闭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畜禽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和易感动物产品进出。

5. 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受威胁的乡(镇)在进出的主要通道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由所辖乡(镇)负责对过往车辆的消毒,堵截从疫点、疫区内偷运的动物及其产品。

第十九条  在防控重大动物疫情过程中,县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应当每日向三明市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报告应急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县防控指挥部应科学合理地紧急调集和使用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的技术人员,以及储备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物资和相关设施、设备等。

第二十一条  在防控重大动物疫情期间,县动物疫病防控人员,根据疫情处理需要,随时进入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进行疫情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并依法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和强制扑杀等强制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碍。

第二十二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14天(牲畜口蹄疫)或21天(禽流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县动物疫病防控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县农业农村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宣布终止实施应急预案,解除封锁令,报三明市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  县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必须完整、详实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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