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807-0100-2025-00003
  • 备注/文号: (泰市监〔2025〕30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10-1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泰宁县知识产权发展保护工作考评方案》的通知
(泰市监〔2025〕30号)
来源: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10-14 15:37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及《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福建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三明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投入力度,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工作,加快知识产权强县建设,推动我县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高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考评方案。

  一、考评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促进我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等方面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二、考评奖励标准

  1、对企业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登记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只奖励一次)。专利权质押登记中有自申请日起未满10周年(以质押当年12月31日算)的发明专利(应首次质押登记),发明专利授权日在2024年12月31日及之前的,每件发明专利再奖励1万元;发明专利授权日在2025年1月1日及之后的,每件发明专利再奖励2万元。

  2、对企业办理商标质押备案登记的,一次性奖励0.4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只奖励一次)。对企业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每家企业奖励0.4万元。

  3、对首次列入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家奖励2万元。对通过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复核的,每次奖励0.5万元。

  4、对有效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满10周年的,当年每件一次性奖励1万元。

  5、对自申请日起满10周年的发明专利办理开放许可申请备案,并办理开放许可合同备案的,每年每件奖励0.2万元(以每年12月31日算)。对自申请日起未满10周年的发明专利办理开放许可申请备案,并办理开放许可合同备案的,每年每件奖励0.05万元。

  6、对企业产品首次被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每件奖励企业0.2万元。

  每个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每年获得的以上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考评程序

  1、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向县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或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股申报,需提供相应的证书、文件、凭证等复印件材料。

  2、县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和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股负责汇总、初审,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确定后经局党组会研究予以奖励。

  四、其他事项

  1、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

  2、2025年1月1日及之后实际发生的应奖励行为,按照本方案给予奖励;原《泰宁县知识产权发展保护工作考评方案》相应废止。

  3、本方案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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