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8125-0100-2024-00013
- 备注/文号: 泰统〔2024〕32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统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2-25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局机关股室(队、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发放方式及标准,根据上级相关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单位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核定总额内,结合个人休(事)假实际情况实施差异化分配,现制定《泰宁县统计局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发放方案》,请遵照执行。
泰宁县统计局
2024年12月25日
泰宁县统计局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发放方案
一、年休假时间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干部职工,年休假为5天;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部职工,年休假为10天;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干部职工,年休假为15天。
二、年休假使用方式
干部职工可以选择在一个年度内将年假集中使用,以便有更长的时间进行旅游、探亲等活动;也可以选择将年休假分段使用,根据工作和个人需要灵活安排。
三、特殊情况下的年休假使用
干部职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婚丧事宜若在外地办理,婚丧假可与年休假结合使用,但应确保不影响工作进度。
四、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发放方式
1.干部职工未休年休假,单位应按照县民政人社局核定的标准发放。
2.干部职工按规定年休假天数休假的,且一年中请事假不超过8个工作日的(含8个工作日),以实际请休(事)假的天数为标准,每天从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中扣除 10 元。如超出年休(事)假天数的,每超出一天从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中扣除30元;以此类推,扣除的总额平均分配给未休(事)假的干部职工。
五、注意事项
1.干部职工应提前规划好年休假的使用时间,避免高峰期请假,影响单位工作正常运转。严格按照单位的规定流程进行申请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休假,休假前妥善安排好工作交接。
2.干部职工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及本人年休假期内进行。已休完年休假的干部职工仍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
本方案旨在鼓励干部职工合理安排年休假时间,避免滥用事假或过度请假影响工作,统筹安排好工作与生活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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