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11-0100-2023-00006
  • 备注/文号: 泰自然资〔2023〕29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5-25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泰宁县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会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自然资〔2023〕29号
来源:泰宁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3-05-25 17: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研究解决不动产登记中碰到的疑难问题,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疑难问题是指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碰到的,在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未明确可依据的条文、所在单位认为难以解决的登记业务问题。

第三条 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解决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会商工作原则:实事求是、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高效、便民利企。

第二章 会商的组织

第五条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疑难问题会商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会商单位由局机关各股室、中心及各基层所,视情邀请相关部门、企业及行业专家参加。

第七条 会商一般情况下每季度安排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

第八条 会商主要解决操作层面碰到的问题,各相关单位应指派熟悉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同志参加会商。

第三章 会商工作流程

第九条 需要对疑难问题会商的,需填写《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会商申请表》(见附件1),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第十条 会议采取一事一议一结的方式进行,避免多个问题、意见相互交叉影响。

第十一条 会商会议议程:(一)相关单位介绍疑难问题的由来及相关背景情况,解决问题的难点,所做的工作,解决问题的思路、建议等。(二)各单位围绕问题展开讨论、发表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三)主持人组织对各类意见进行分析归纳,形成解决问题的办法意见,并提交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对难以形成解决办法的问题,可暂时搁置,由会议明确相关单位开展调研,待时机成熟后再研究解决。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会商形成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是集各单位之智慧,对解决疑难问题提供建设性、引导性思路,不作为工作规范,也不作为日常工作中的强制要求。

第十四条 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会商意见表》(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会商申请表

议题名称

 

提交时间

 

简要情况说明及建议

                   申请单位(盖章):

                               

资料目录

 

业务科室意见

    签名:

                               

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附件2

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会商意见表

会商议题

 

会商时间

 

会商意见

                                

参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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