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8111-0100-2023-00006
- 备注/文号: 泰自然资〔2023〕29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5-25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第一条 为研究解决不动产登记中碰到的疑难问题,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疑难问题”是指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碰到的,在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未明确可依据的条文、所在单位认为难以解决的登记业务问题。
第三条 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解决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会商工作原则:实事求是、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高效、便民利企。
第二章 会商的组织
第五条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疑难问题会商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会商单位由局机关各股室、中心及各基层所,视情邀请相关部门、企业及行业专家参加。
第七条 会商一般情况下每季度安排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
第八条 会商主要解决操作层面碰到的问题,各相关单位应指派熟悉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同志参加会商。
第三章 会商工作流程
第九条 需要对疑难问题会商的,需填写《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会商申请表》(见附件1),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第十条 会议采取一事一议一结的方式进行,避免多个问题、意见相互交叉影响。
第十一条 会商会议议程:(一)相关单位介绍疑难问题的由来及相关背景情况,解决问题的难点,所做的工作,解决问题的思路、建议等。(二)各单位围绕问题展开讨论、发表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三)主持人组织对各类意见进行分析归纳,形成解决问题的办法意见,并提交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对难以形成解决办法的问题,可暂时搁置,由会议明确相关单位开展调研,待时机成熟后再研究解决。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会商形成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是集各单位之智慧,对解决疑难问题提供建设性、引导性思路,不作为工作规范,也不作为日常工作中的强制要求。
第十四条 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会商意见表》(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会商申请表 |
|||
议题名称 |
|
提交时间 |
|
简要情况说明及建议 |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资料目录 |
|
||
业务科室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2
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会商意见表 |
|||
会商议题 |
|
会商时间 |
|
会商意见 |
年 月 日 |
||
参加人员 |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