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8105-0100-2023-00005
- 备注/文号: 泰公综〔2023〕15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公安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3-16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根据中央、省委执法勤务警员、警务技术职务职级改革相关文件及三明市公安局《市区公安机关执法勤务三级高级警长、警务技术三级主任及以下职级晋升原则》规定,经县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执法勤务一级警长、警务技术一级主管及以下职级晋升条件原则如下:
一、晋升一级警长、警务技术一级主管及以下职级晋升体现竞争择优,不能到点必提。
二、晋升执法勤务三级警长至一级警长、警务技术三级主管至警务技术一级主管职级的,应当在任本职级期间,能够正确履职尽责,获个人嘉奖及以上奖励、年度考核优秀或县处级及以上表彰。
三、晋升执法勤务四级警长、警务技术四级主管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列入晋升考察对象:
(1)在任本职期间,至少有1个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2)在任本职期间,至少获得1次个人嘉奖及以上奖励或县处级及以上表彰;
(3)近12个月,在“星级”民警评选中,至少获评2次以上“季度之星”;
(4)近12个月,获得2次市局以上通报表扬或3次以上县局表扬;
(5)近12个月,在公务员平时考核中,至少获评2次以上“好”等次。
四、受诫勉、党纪政务处分的,影响期、处分期结束后,须表现优秀且获得个人嘉奖及以上奖励、年度考核优秀或县处级以上综合性表彰等能体现相对优秀的情形,方可晋升。
五、本原则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未尽事宜由县局党委会研究决定。
六、本原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5月19日印发的《泰宁县公安局晋升执法勤务一级警长、警务技术一级主管及以下职级条件原则(试行)》(泰公综﹝2022﹞30号)不再执行。
泰宁县公安局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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