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14-0100-2018-00061
  • 备注/文号: 泰农〔2018〕167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农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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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农业局关于印发《泰宁县农业领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泰农〔2018〕167号
来源:泰宁县农业局 时间:2018-08-08 10:24

 

各乡(镇)农技站、畜牧兽医水产站,局属各单位: 

  现将《泰宁县农业局农业领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泰宁县农业局 

                               2018年86 

  

泰宁县农业局农业领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泰宁县辖区农业领域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的应急处置体系,提高我县农业部门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降低突发事件对我县农业领域干部职工和从业人员生命财产的损害,根据《三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农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指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到我市农业领域干部职工和从业人员生命财产,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坚持以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先,紧急情况下要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疏散和伤员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 

(二)预防为主,应急结合。坚持预防在先、常备不懈的思想,积极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值班制度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并处理农业领域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和苗头,防止矛盾激化。 

(三)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建立由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负责人统一领导、各成员分头落实、全体工作人员随时服从调遣的工作机制,在最短时间内,迅速动员,投入战斗。 

(四)规范管理,协同应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促进应对突发事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坚持协同应对,合理调配系统内人力、物力,充分利用社会可供条件,形成应急管理工作合力。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泰宁县辖区农业领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局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局局长担任组长,县局其他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不同性质或类型的专项应急处置由分管局领导牵头负责。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统一领导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研究决定突发事件应对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种植业处置组、畜牧业处置组、渔业处置组4个专项处置组,负责有关具体工作。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牵头科室开展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由办公室牵头组成。职责是:传达贯彻领导小组指示,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具体工作;向上级机关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信息,以及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外部门的沟通联络;协调处理突发事件安全隐患;监督落实机关安全制度;召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做好会议记录;组织开展善后工作。 

(二)种植业处置组,由种植业科牵头组成。职责是:执行领导小组应急工作指示,采取应急措施;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应急人员及物资保障;维持突发事件现场秩序;配合各部门(如消防、医院、武警等)开展工作;及时报告处理安全隐患;建立应急处置队伍,组织应急演练;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具体实施善后工作。 

(三)畜牧业处置组,由畜牧业科牵头组成。职责是:执行领导小组应急工作指示,采取应急措施;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应急人员及物资保障;维持突发事件现场秩序;配合各部门(如消防、医院、武警等)开展工作;及时报告处理安全隐患;建立应急处置队伍,组织应急演练;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具体实施善后工作。 

(四)渔业处置组,由渔业科牵头组成。职责是:执行领导小组应急工作指示,采取应急措施;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应急人员及物资保障;维持突发事件现场秩序;配合各部门(如消防、医院、武警等)开展工作;及时报告处理安全隐患;建立应急处置队伍,组织应急演练;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具体实施善后工作。 

第七条  在突发事件处置中实行责任人自动递补制度。当遭遇突发事件,对应主管部门的第一责任人不在位时,由该单位第二责任人自动递补承担职责。当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发生岗位调整时,以工作交接完成的时点为界,在此时点后,新到任的人员自动递补承担应急管理工作职责。 

第八条  突发事件的主要种类及对应的主管部门。 

(一)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和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发生突发事件(如火灾),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预防工作; 

(二)人事、信访突发事件,由人事科教科牵头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预防工作; 

(三)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由市场信息科牵头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预防工作; 

(四)种植业生产领域突发事件,由种植业科牵头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预防工作; 

(五)畜牧业生产领域突发事件,由畜牧业科牵头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预防工作; 

(六)渔业生产领域突发事件,由渔业科牵头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预防工作; 

(七)上述以外的突发事件,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九条  专项处置预案的拟制与实施责任。对于上述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由对应的牵头部门负责拟制专项应急处置预案。预案报经县局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分管局领导具体组织指挥实施。在实施专项应急处置预案中,牵头部门要发挥关键的组织协调作用,充分履行专项处置组的职责,同时要配合支持综合协调组的工作。突发事件的源头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负责事件的具体处置、措施落实和后期稳定工作。 

第三章  信息报告 

第十条  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 

(一)台风、暴雨、洪涝、冰雹、雷电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人员受伤害及财产损失的情况。 

(二)发现火情,可能或已经扩散为导致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火灾;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局机关较大范围通讯中断;发生信息网络安全事故,大范围感染计算机病毒、网络受侵或数据丢失;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可能或已经造成人员伤亡;其他认为需要报告的事故灾难突发事件。 

(三)发生较大范围食物中毒;突然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局机关干部职工或家属被确诊为流行疫情病例或被隔离;其他认为需要报告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四)纸质涉秘资料、涉秘设备、内部资料、档案、重要的电子存储介质丢失或被盗;在局机关内发生固定资产被盗或人身伤害事件;局机关干部出境公务活动中发生人员走失、证件丢失、交通事故、人身损失等境外突发事件;可能或正在发生群体性或过激上访事件;其他认为需要报告的社会安全突发事件。 

(五)农业生产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县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的任何人员发现上述突发事件情况或征兆时,有责任于第一时间向本科室负责人或办公室负责人报告;非工作时间报告县局值班室(电话0598-7832129);发现重大火情,应首先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各乡(镇)农技站、畜牧兽医水产站发现上述突发事件情况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县局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办公室负责人及其分管局领导报告;发生比较重大突发事件应同时向县局局长报告。 

接到有关报告后,主管部门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核实,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事件进展,办公室按规定报告市局和县委、县政府。 

第十二条  报告的主要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处置过程中,对于突发事件的进展和新情况要及时续报,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首报突发事件,可先对基本事实(即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情况、结果)做客观、简明的报告,然后再及时、准确、深入续报详细情况。 

第十三条  对于重特大突发事件,从事发时间开始计算,各乡(镇)农技站、畜牧兽医水产站应在1小时内报告县局,县局办公室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至市局应急值班室和县政府总值班室。情况特殊,难以在规定时限内书面上报的,应先将基本情况电话报告,并及时向市局应急值班室和县政府总值班室说明具体原因。 

第四章 农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一般要求 

第十四条  发生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按《三明市农业局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泰宁县农业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等规定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  发生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按“泰宁县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规定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  发生信访类突发事件,按“泰宁县信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规定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  发生信息安全突发事件,按“泰宁县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规定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八条  发生办公场所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按“泰宁县公共场所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规定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按《泰宁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处理突发事件。 

第二十条  发生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按《泰宁县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处理突发事件。 

第二十一条  发生农机事故突发事件,按《泰宁县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相关规定处理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  发生沼气安全生产突发事件,按《泰宁县农村沼气安全生产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处理突发事件。 

第二十三条  发生饲料兽药安全生产突发事件,按《泰宁县饲料兽药安全生产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处理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本预案未载明的其他突发事件,按泰宁县政府及市上相关规定处理突发事件。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应进行应急处理工作总结,对应对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评估。总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影响范围、损失情况、所采取的应急措施,事件定性及处理建议。对表现突出者实施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者严格追究责任,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等。 

第二十六条  每次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对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进一步健全应急机制。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应对突发事件,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预防在先、积极预防的原则,加强应急管理的基础能力建设,增强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综合能力,做好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广泛开展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防灾、减灾等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机关工作人员和农业领域从业人员防灾救灾意识和抗灾能力。 

第二十九条  定期组织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发现预案缺陷,并根据演练情况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  对预案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常态下的监测预测、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等工作,为应急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 

第七章  奖惩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一)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二)在危急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的; 

(三)及时准确报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的; 

(四)举报重特大突发事件隐患有功的; 

(五)其他特殊贡献,成效显著的。 

第三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延误处置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二)对发生的突发事件置之不理,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三)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四)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三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预案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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