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1-0200-2025-00012
  • 备注/文号: 泰政办规〔2025〕4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12-26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宁县进一步加快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措施有关内容的通知
泰政办规〔2025〕4号
来源: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5-12-26 09:3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2025年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及《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泰政规〔2025〕4号)文件精神,现将泰宁县进一步加快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措施制定如下:

  一、培育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

  对首次入规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补助6万元/家,该项补助资金分两年兑现,每年兑现50%;对有开展统计上报工作的服务业企业,给予200元/月的统计信息经费补助。

  二、强化企业规范管理

  建立部门、乡(镇)常态化联系挂钩帮扶服务业企业机制。各联系部门负责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各乡(镇)负责落实企业帮扶,定期对接走访企业,指导企业强化规范管理,帮助企业完善财务制度,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其他事项

  1.本措施执行期自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原《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宁县进一步加快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泰政办规〔2024〕6号)同时废止。以上优惠政策与县委、县政府及部门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措施重复的,不得重复享受;与省、市出台的现行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可叠加享受。

  2.本措施由县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并指导执行,奖励资金审核认定由县发改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泰宁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3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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