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8100-0200-2025-00004
- 备注/文号: 泰政规〔2025〕1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3-03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确保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有序运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明政规〔2022〕1号)、《三明市司法局、中共三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赋权事项评估调整的通知》(明司〔2024〕7号)等文件要求,经对赋予乡镇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承接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县政府研究决定,对部分专业技术强、认定难度大、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更为高效的20项行政执法事项(见附件)予以收回。
自2025年3月3日起,收回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由原下放的县有关部门或机构改革后整合设立的新部门依法履行,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再行使。各乡(镇)人民政府在2025年3月3日前已立案但未办结的案件,应继续办理直至办结。县有关部门及乡(镇)要做好衔接工作,严格依法履职,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泰宁县人民政府收回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泰宁县人民政府收回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备注 |
|
责任部门 |
第一责任层级 |
|||||
1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县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项(单独涉及杉城镇) |
2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县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2项(单独涉及杉城镇) |
3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县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24项(涉及9个乡镇) |
4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县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25项(涉及9个乡镇) |
5 |
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县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26项(涉及9个乡镇) |
6 |
对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处罚 |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县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27项(涉及9个乡镇) |
7 |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县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28项(涉及9个乡镇) |
8 |
对违反有关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县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33项(涉及9个乡镇) |
9 |
对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有关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县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34项(涉及9个乡镇) |
10 |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县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35项(涉及9个乡镇) |
11 |
对食品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县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36项(涉及9个乡镇) |
12 |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县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37项(涉及9个乡镇) |
13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县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38项(涉及9个乡镇) |
14 |
对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县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39项(涉及9个乡镇) |
15 |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县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40项(涉及9个乡镇) |
16 |
对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处罚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工信/市场监管部门 |
县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41项(涉及9个乡镇) |
17 |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县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61项(涉及9个乡镇) |
18 |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部门 |
县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45项(涉及9个乡镇) |
19 |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县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56项(涉及9个乡镇) |
20 |
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县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57项(涉及9个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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