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0-0200-2022-00017
- 备注/文号: 泰政规〔2022〕1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6-2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明政规〔2022〕1号)和《泰宁县推进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经研究,县政府决定将县级有关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赋予乡镇人民政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政府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共168项(具体见附件),涉及住建、市场监管、工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应急、消防、生态环境等领域,其中赋予杉城镇和朱口镇人民政府各168项、其他乡镇各167项。由县有关部门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自确认书签订之日起执行。
二、赋权确认后,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辖区范围内行使赋予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实施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县有关部门在赋权乡镇辖区范围内不再行使已经赋予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事项,但必须提供执法指导,主动对接,密切配合,定期组织开展基层行政执法业务培训。
三、县委编办要统筹研究全县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工作,加强乡(镇)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县级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县司法局要指导县有关部门赋权确认工作,强化乡(镇)执法资格管理,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与持证上岗制度,推动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四、县委编办会同县司法局适时对乡(镇)赋权承接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定期组织评估。
附件:泰宁县人民政府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泰宁县人民政府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 类型 |
原实施 主体 |
赋予对象 |
备注 |
1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2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
3 |
对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4 |
对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
5 |
对排水户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
6 |
对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
7 |
对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8 |
对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行政处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9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
10 |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1 |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
12 |
对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
||||||
13 |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4 |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5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6 |
对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处罚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7 |
对食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的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8 |
对小餐饮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登记证书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9 |
对食品摊贩未佩戴信息登记公示卡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20 |
对小餐饮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对进货进行查验,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或者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少于一年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21 |
对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三十日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22 |
对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书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23 |
对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未规范佩戴口罩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一点、第三点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24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25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26 |
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27 |
对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处罚 |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28 |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
29 |
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30 |
对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拒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31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
32 |
对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33 |
对违反有关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34 |
对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有关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35 |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36 |
对食品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37 |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
||||||
38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39 |
对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40 |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41 |
对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处罚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42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43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44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45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46 |
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47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48 |
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49 |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50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51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52 |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53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54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55 |
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56 |
对动物饲养者不按照规定做好兽药、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57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而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
58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进行动物诊疗活动或违法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59 |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60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61 |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62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63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三条 |
||||||
64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65 |
对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牲畜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66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67 |
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68 |
对食用农产品类追溯食品生产者上传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69 |
对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茶叶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70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
71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72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73 |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74 |
对自走式农业机械违法载人、酒后驾驶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75 |
对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农业机械的人员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76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77 |
对炸鱼、毒鱼、电鱼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78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79 |
对非法占用或破坏耕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80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或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81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82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83 |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84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85 |
对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86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87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88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89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林业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90 |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林业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91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林业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 |
||||||
92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林业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93 |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县林业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94 |
对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县林业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95 |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林业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96 |
对依法批准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林业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97 |
对在森林禁火期间进行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林业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98 |
对非法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林业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99 |
对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县林业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00 |
对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县林业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01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02 |
对未按要求或擅自修建水工程及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03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
104 |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
105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06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07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要求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08 |
对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未采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09 |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110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二条 |
||||||
111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
112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
113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
114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进行河道采砂的处罚 |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15 |
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或未及时清除砂石弃碴的处罚 |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116 |
对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17 |
对擅自在城镇供水管网覆盖的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自备水源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利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18 |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19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20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第八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
121 |
对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22 |
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23 |
对从事违反农村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24 |
对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25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以致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26 |
对擅自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27 |
对擅自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28 |
对利用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29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30 |
对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 |
||||||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131 |
对将农村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32 |
对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从事经营性车辆加水或者填塞公路边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33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34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
||||||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135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
||||||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136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37 |
对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38 |
对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39 |
对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40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4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42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43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4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45 |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46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47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48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49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50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51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52 |
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53 |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54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55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56 |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57 |
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58 |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59 |
对不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逾期未改的处罚 |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60 |
对占用消防车登高场地的处罚 |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61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杉城镇、朱口镇人民政府 |
|
162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63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64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65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66 |
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67 |
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
168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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