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0-0200-2022-00009
  • 备注/文号: 泰政〔2022〕4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4-26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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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商贸企业加快发展四条措施的通知
泰政〔2022〕4号
来源:泰宁县政府网 时间:2022-04-26 22:2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扶持商贸企业发展,促进商贸业发展壮大,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培育新发展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对当年新入统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给予批发零售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5万元、住宿餐饮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当年新入统的限额以上个体工商户,给予每家一次性补助2万元。

对当年注册、当年入统的批发零售企业,给予3年扶持期,入统当年按销售收入(销售收入为应纳税营业额,下同)的0.35%进行奖励,第二年按入统当年奖励标准的90%进行奖励,第三年按入统当年奖励标准的80%进行奖励(自入统第二年起,每年营业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否则取消奖励资格。奖励兑现分两个年度落实,当年兑现80%、次年兑现20%)。

对首次进入我县的世界500强商贸流通企业、国内500强商贸流通企业、国内知名商号(老字号)商贸流通企业,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做大做强

对已入统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按该企业前两年申报的应纳税营业额平均数为基数,给予相应奖励(免征增值税企业和不征不退的外贸企业除外)。年销售收入增幅20%(含)-50%的,按增量部分的0.2%进行奖励;年销售收入增幅50%(含)-80%的,按增量部分的0.25%进行奖励;年销售收入增幅80%(含)-100%的,按增量部分的0.3%进行奖励;年销售收入增幅100%(含)以上的,按增量部分的0.35%进行奖励。

三、强化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宣传帮扶

由县工信局牵头,及时更新营业额达到限额以上标准商贸企业名单,向各乡镇、县各有关单位予以推介宣传。对营业额达到限额以上标准商贸企业,各乡(镇)、县各有关单位举办的各类文体、商贸活动中享有优先冠名权,在公务活动、公务接待、工会采购等方面予以优先选择,在企业招工用工、职业技能培训、金融信贷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四、建立商贸企业统计信息员联系制度

县工信、统计部门建立商贸企业统计信息员联系制度,并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统计人员进行指导和考核,对能够及时、准确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的企业统计人员及亿元市场统计人员,限额以上企业按一年1200/人进行补助,限额以下样本企业按一年400/人进行补助。

单个企业年度经营贡献累计奖励补助,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经营贡献地方留成部分。涉及奖补资金由县工信局牵头,县财政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部门配合审核认定、兑现,奖补资金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可叠加享受上级奖励政策,但与我县其他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依上级规定执行或及时修订。本措施从202211日起执行,具体由县工信局、财政局承担解释工作。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2242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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