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1-0200-2019-00019
  • 备注/文号: 泰政办〔2019〕26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11-12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宁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泰政办〔2019〕26号
来源:泰宁县政府办 时间:2019-11-12 09: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宁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12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宁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补充规定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宁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泰政办201913)出台后,对推动我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面对影视产业激烈的竞争态势及各地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我县的影视产业扶持政策存在扶持项目覆盖面不够、扶持力度偏小、比较优势不足的弱势,为了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实现差异化竞争,根据全省网络剧影视基地的定位,现对《泰宁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作进一步补充完善。补充规定如下:

1经营贡献奖励(原第五条)。影视文化企业自在泰宁县缴税年度起,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税县级财政贡献给予5年扶持,扶持幅度:单个影视企业年度纳税总额10万元以上开始起奖。前3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存部分(下同)按80%给予奖励;后2年规上企业按70%给予奖励,规下企业按60%给予奖励。半年汇算,年终兑现,先缴后奖。

2.剧组拍摄补助(原第十一条)。经县影视办认定报备,影视剧组来泰宁取景、摄制,对进入县境内景区的门票予以免费。对影视作品申报立项及纳税主体均在泰宁,且作为影视作品前三出品方的影视企业其常组(临时聘用除外)人员在泰宁摄制期间每人每天吃住最高补贴不超过60元(住宿房间不低于10间、拍摄10天及以上的剧组),每个剧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在外省市立项、备案,赴泰拍摄的剧组,按照以上标准减半给予奖励(住宿房间不低于10间、拍摄10天及以上的剧组),每个剧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剧组在泰期间摄制补助,实行杀青申报。

3.剧组拍摄投资补助(增加)。影视作品申报立项及纳税主体均在泰宁的影视企业,在泰拍摄期间,租赁摄影棚、外景地、交通工具、道具、服装以及化妆服务等,按服务及租赁收费的20%给予补助(须出具在泰宁当地支出的相关费用发票),每个剧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外地影视企业或未以本县企业名义申报立项的影视作品,在泰期间摄制补助,按照以上标准减半给予奖励,每个剧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剧组在泰期间摄制补助,实行杀青申报。

4.影视配套服务奖励(原第十四条)。在我县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引进10家以上影视企业,为影视企业提供注册落户、影视摄制、影视投资等全案全程服务,并承担我县影视产业宣传推广等公共服务的影视企业,按其引进并服务的企业累计交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8%予以奖励。奖励金按序时进度每季度预付80%,年终汇算。

5.支持泰宁题材影视剧本创作(增加)。对本县影视企业购买以泰宁元素为创作题材的原创或改编,并经福建省电影或电视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通过的剧本,按照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电影剧本(拍摄时间不少于90分钟)给予5万元奖励,电视剧剧本(拍摄总集数不少于20集,每集不少于40分钟)给予8-10万元奖励。

6.支持影视作品播出奖励(增加)。对本县影视企业出品的作品,在优酷土豆、乐视网、爱奇艺、搜狐视频、腾讯视频、PPTV聚力等国内重点网络平台首轮播出的影视作品,按照播出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3%给予出品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政策实施约定(增加)。同一企业、同一机构、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政策;除了经营贡献奖、固定投资奖、配套服务奖励外,全部影视企业年度累计兑现的扶持奖励资金(一事一议项目除外)原则上不突破县财政预算的当年度影视文化产业扶持资金总额;已享受本县扶持奖励的项目与企业,不影响向县级以上相关部门申报奖补;与县级其他相关扶持政策重叠,按就高原则给予补差。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条款,按本政策标准执行。

8.本规定自201911起暂行到20201231止,到期后,需延续的相关政策另行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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