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8101-0200-2019-00011
- 备注/文号: 泰政办〔2019〕12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06-12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2019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宁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结算
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评审管理,规范评审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通知》(闽财建〔2016〕8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县级安排的财政性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债券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以及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其他按规定必须接受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必须进行预算、结算审核的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项目建设,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与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均应依照本办法接受评审监督。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泰宁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简称评审中心),对我县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结算进行评审。
第五条 泰宁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及其审核人员实施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被评审单位和相应单位应当依法接受评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预算评审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在招标前,必须按规定实行预算评审,未经评审不得进行招标,否则不予拨付财政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若上级政府相关部门已评审过的项目则不再重复评审。
预算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按规定需采取招标方式实施的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使用简易程序,由主管部门和业主自行审定。
预算金额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由业主单位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县政府性投资评审助审名录库(以下简称助审库)中随机抽取助审机构评审,审核结果在15天内报评审中心备案。
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由评审中心或由评审中心委托助审机构评审。
第七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预算送审时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工程项目立项批文以及招标代理合同,按规定需实行建前审批的,需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建前审批资料;
(二)工程预算书(附软件版电子文件及工程量计算底稿);
(三)工程施工图及图纸审查意见;
(四)评审中心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工程预算评审的内容:
(一)根据设计资料施工图纸等确定施工范围和工程类型,查看和计算图纸工程量是否和预算工程量相符、预算是否超出图纸范围。
(二)根据图纸查看预算清单所套的定额是否准确、材料价格是否合理(由住建部门提供材料价格清单);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参照图纸检查各项清单所套用专业分项描述工程量清单特征及计算工程量。
(三)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各地方定额和发文等,查看预算所列的措施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取费基数计算是否正确、费率设置是否合理。
(四)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条 工程预算评审后,由助审机构或评审中心出具工程预算评审报告。项目法人(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预算评审报告调整工程预算,以预算审核价为招标控制价,按规定进入招标程序。
第三章 结算评审
第十条 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以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或委托助审库中的助审机构评审结果作为依据,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0日内向评审中心提请竣工结算评审或委托助审库中的助审机构进行结算评审。
合同造价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委托助审库中的助审机构评审。
合同造价在50-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含代建)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助审库中随机抽取助审机构评审,评审结果在评审结束后15天内报评审中心备案。其中,合同造价在50-100万元的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全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为减少沟通环节,提高效率,也可以采取简易程序将一年的结算项目在助审库中随机抽取一个助审机构委托评审,评审结果报评审中心备案。
合同造价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由评审中心或由评审中心委托助审机构评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结算送审时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工程项目立项批文。
(二)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三)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四)招标控制价。
(五)施工合同。
(六)工程开工报告。
(七)图纸会审记录。
(八)设计变更通知单。
(九)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签证单)。
(十)施工图、竣工图各一套。
(十一)钢筋抽筋表。
(十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十三)工程量计算式及工程结算书。
第四章 评审时限
第十三条 评审中心和助审机构自收到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完整资料后,根据评审项目的建设和投资规模、工程类别等情况确定完成评审任务的时间,一般规定如下:
(一)预算送审金额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内的,评审时间控制在20个工作日。
(二)预算送审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评审时间控制在30个工作日。
(三)结算送审金额3000万元以内(含3000万元)的,评审时间控制在30个工作日。
(四)结算送审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评审时间控制在60个工作日。
评审时限从接收到完整的资料之日起计算,特殊情况,经项目单位和评审机构协商一致,可缩短评审时间。因工程资料欠缺而延缓项目审核,其超时责任由送审单位负责。
第五章 委托评审
第十四条 按规定由评审中心评审的项目,在评审中心评审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聘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评审,或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助审库中随机抽中的助审机构进行评审。由助审机构评审的项目,评审后提交评审报告初稿,经评审中心复核调整后出具正式报告。原则上预算、预算评审、结算和结算评审不能由同一家助审机构编制或评审。助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结算评审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泰宁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对外委托评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县审计部门和评审中心每年对受委托的助审机构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一旦发现业务质量问题,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置,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助审资格。被取消助审资格的助审机构二年内不能重新申请入选。
第六章 评审经费
第十六条 评审中心开展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结算评审在编人员及外聘专业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的项目审核费用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业务双方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限额内通过竞价或协议方式确定,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纳入评审中心评审的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审核的,按规定程序报评审中心主管部门核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社会助审机构评审;未经核准的,所发生的评审费用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八条 评审经费标准,根据《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财办〔2013〕24号)精神,制定泰宁县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对外委托评审付费标准,并以三明市财政局所列的付费标准作为上限,即达到上限标准时按上限执行,实行封顶。
按前款标准的上限测算,若单个项目委托评审费用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产生助审机构。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评审中心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评审单位或者评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机密或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评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条 评审中心聘请的专业人员在从事评审工作中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中心应当予以解聘,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助审机构应对委托项目的评审质量负责。助审机构对所出具的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执业质量负法律责任。助审机构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中心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送审预算评审价(含暂列金)超建前审批控制价10%(含10%)以内、送审结算(含暂列金)超合同造价10%(含10%)以内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书面出具报告对其进行说明,方可予以接收评审;对无依据超出建前审批控制价或合同价10%以上的,评审中心暂不予接收评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后,才予以接收评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