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1-0200-2019-00007
  • 备注/文号: 泰政办〔2019〕13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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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宁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2019〕13号
来源:泰宁县政府 时间:2019-07-03 15:4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宁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618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宁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影视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影视企业是指在我县范围内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且纳税归属地在泰宁县,以影视产业为主营的企业,以及在泰宁县开展拍摄的剧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依法从事影视文化产业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影视企业),并经泰宁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相关标准和程序认定的企业单位,或在我县摄制影视达到一定人(天)数的剧组。企业形式包括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本办法所称影视企业包括影视节目拍摄、制作、发行公司;影视文化工作室;服装、化妆、道具制作及租赁企业;影视器材租赁公司;演员经纪公司;影视培训公司;剧本创作、文学策划、音乐制作、美术置景设计公司、广告策划宣传公司、影视基地及相关配套服务企业等。

本办法所称影视文化产业是指围绕影视作品所进行的孵化、生产、创作、策划、宣传、美术设计、演出、销售、发行、音乐制作、后期制作、器材设备、后期产品开发、版权交易、服装道具服务、场馆拍摄、拍摄车辆租赁等相关影视文化产业形态的统称。

第二章  扶持项目及措施

第四条  鼓励影视投资。在泰宁有影视基地的影视企业,对经备案和第三方审计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房屋作价入股)达500万元(含)以上的本县影视企业项目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分档计算,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内的按3%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部分按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经营贡献奖励。影视文化企业自在泰宁县缴税年度起,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税县级财政贡献给予5年扶持,扶持幅度:年度纳税总额20万元以上开始起奖,前3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存部分按80%给予奖励;后2年规上企业按70%给予奖励,规下企业按60%给予奖励。半年汇算,年终兑现,先缴后奖。

第六条  贷款贴息扶持。对总部设在泰宁的影视文化企业,经备案用于在泰宁投资影视相关文化产业项目的贷款,对其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贴息扶持。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发生额的50%,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所缴纳县级财政贡献额且贴息封顶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实体经营。对在泰宁注册登记、从业人员5人以上的影视文化企业,进驻指定的影视文化产业聚集区或租用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闲置场所办公的,从开展影视文化经营之年起,给予每月10/平方米租金补助,最高补助每年不超过3万元,单个企业补贴年限为五年。

第八条  个税缴纳扶持。凡在本县工作、纳税的影视从业人员,由影视文化企业代扣、代缴演职人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个人所得税的,我县税务部门将按实际代扣缴税额的2%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每年度结算一次。

第九条  影视展会参展扶持。对经批准参加国家级文化产业展会或国际知名影视展会的本县影视文化企业,经报备审核,按实际参展费用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一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以泰宁为题材且摄制内容不低于50%影视剧参展的,可以参照上述执行。同一活动主体申报补助,一年内不超过3次。

第十条  影视配套服务空间租金补助。影视文化企业需在我县开展影视道具、服装、摄影器材等租赁业务的,并进驻指定区域的给予为期三年仓储成本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元每月每平方米,补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8万元。

第十一条  剧组拍摄补助。经县影视办认定报备,影视剧组来泰宁取景、摄制,对进入县境内景区的门票予以免费。对剧组常驻(临时聘用除外)人员在泰宁摄制期间每人每天吃住最高补贴不超过30元(住宿房间不低于10间、拍摄10天及以上的剧组),每个剧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对剧组摄制食宿补助,实行杀青申报、随时受理,年末兑付。

第十二条  剧组造景补助。剧组拍摄如需要临时建景观或需要外景及村落拍摄的,将协助并协调场地免费或给予一定的成本补偿。对于临时建景的景观有再利用价值,经双方协商,受益方可补贴部分资金留存景观二次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  影视剧本版权运营扶持。影视版权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并有影视形象衍生品等具体项目落户泰宁县的,对作为版权授权方的县内影视企业,按照实际成交额向省上申报奖励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影视配套服务奖励。在我县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不少500万,引进10家以上影视企业,为影视企业提供注册落户、影视摄制、影视投资等全案全程服务,并承担我县影视产业宣传推广等公共服务的影视企业,按其引进并服务的企业累计交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年。

第十五条  优秀影视作品奖励。对在泰宁申报立项的影视企业作品,拥有版权的第一出品方,有固定办公场所、主创团队在泰宁或拍摄的影视作品以泰宁元素为主(占比不少于作品的50%),且在我县缴纳税收的影视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其中泰宁元素是指反映泰宁题材的影视作品或者影视作品创作主要拍摄地在泰宁,作品对拍摄地有署名。)

(一)对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的泰宁影视作品的创作企业(不含个人奖),给予一次性奖50万元;对影视、动漫等获得其它国家级以上优秀作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福建省“五个一工程”奖优秀作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10万元

(二)在央视一套和八套等主要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电视连续剧的创作企业,分别给予每集奖励6万元和4万元;在非黄金时段播出的分别给予每集奖励3万元和2万元;对在央视其他频道首播,东南卫视或其他省级重点卫视(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广东卫视)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每集奖励2万元,每项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县播出奖励只享受一次。

(三)对创作反映泰宁题材的电影作品,进入院线公映或在央视各频道、省级重点卫视(如上)播出的给予创作企业10元奖励。

上述每部作品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奖一次。

第十六条  创建影视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出口奖励。

(一)支持将老街、老厂房、自然山景、古村落等改造成为影视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

(二)鼓励影视产品“走出去”。对符合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出口企业和文化出口企业,经商务部门进行企业认定备案后,申报上级专项资金补助。影视文化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

第三章  申请扶持办理流程

第十七条 申请奖补资金时间及必须提供的资料:申请经营贡献奖励的企业,在半年末次30日之前向县影视办申报;申请其他奖补的企业,在年度末次月30日之前向县影视办申报。奖补的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经县影视办和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政策予以兑现。

(一)申报财政专项奖励所需材料:所有申请奖励的企业均需提供材料如下: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入库期纳税证明、利润表、相关发票(示范基地、重点企业除外)、付款凭证(示范基地、重点企业除外)

(二)不同奖励项目另外还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

1.经营贡献奖励:相关影视销售发票复印件、入库期纳税证明、发票清单、开具广告制作类发票的,需提供相关合同证明,非视频影像类广告不予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备案表、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3.场地租金补助:房屋租赁合同、在职员工工资清单或社保证明。

4.贷款贴息:用于影视有相关证明、银行贷款合同、放贷凭证、利息清单。

5.展会补助:展会邀请函或展会合同、参展照片(参展证、公司展馆内参展实景。)

6.仓储成本补助:从事影视道具、服装、摄影器材等租赁业务的证明、仓储租赁合同。

7.版权交易奖励:交易合同。

8.优秀影视作品奖励:申报立项表、拥有版权的第一出品方的相关证明、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或在泰宁拍摄证明、相关获奖证书。

9.首播奖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影视节目播映许可合同书、首播及黄金时段播出相关证明。

10.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奖励的:相关证明文件。

11.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奖励:相关认定证明。

12.配套服务奖励:被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工作室需提供工商在册证明)、一般纳税人证明、营业销售额证明;所服务企业投资证明、摄制证明;开展影视产业宣传推广的宣传资料、参展布展、推广说明会佐证材料等。

除以上资料外,如主管影视文化单位认为还需要提供其他资料的,由申报企业补充完整。

第十八条  资料审核程序。县影视办负责组织奖励申请材料的审核验收工作,并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项目的真实性核查,根据县财政复核结果兑现奖励。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对影视办核查材料进行复核,拨付资金。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从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县影视办进行管理与发放。

第二十条  企业年度内根据本办法享受的各项投资奖、纳税奖、贴息补贴等奖励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对我县实得的税收贡献,超过贡献额,又确需兑付的,延续至未来年度兑付;其他参展、拍摄、播出、办公房租等补助奖励,全部企业扶持资金原则上不突破县财政年度内预算的影视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的额度,确需兑付的,相应核减比例或延续次年度兑付。对于上级有奖补的项目,除政策规定另作叠加的,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  影视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补。一是与申报资助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涉及重大纠纷的;二是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三是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被列入“税收黑名单”的;四是资金使用违反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五是申报材料不完整、不真实,未获审核通过的。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企业优惠期内享受的财政扶持,实行一年一奖、先缴后奖;对其它内容的奖励补助,实行企业申报、一年一次。

第二十三条  享受本办法各项扶持政策的企业,必须在泰宁存续并经营五年(含)以上,在此期间注销退出的,县影视办有权追索已兑现的各项奖励补贴,并依法追究企业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重大影视产业项目根据情况实行“一事一议”,以协议形式另作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至20231231止。201911日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按本办法执行。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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