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8101-0200-2018-00024
- 备注/文号: 泰政办〔2018〕42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6-11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宁县招商引资工作正向激励12条措施》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宁县招商引资工作正向激励12条措施
为推进高质量发展和落实赶超工作,扎实开展2018项目招商突破年活动,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项目尽早落地,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工作作风,鼓励调动全县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开展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强化项目带动,扩大有效投资,增强县域经济发展后劲,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措施。
一、年终在完成招商任务的县直责任部门中,按考评得分高低评选出前15名(一等奖4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6名),按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3万元的标准,依次给予先进单位工作经费。其它完成任务但未取得名次的单位,给予2万元工作经费。
二、年终在完成招商任务的乡镇中,按考评得分高低各评选出前6名(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按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3万元的标准,依次给予先进单位工作经费。其它完成任务但未取得名次的乡镇,给予2万元工作经费。
三、外资到资奖。鼓励引进外资,对引进外资项目当年批办且当年到资的,按到资额每百万美元给予引进项目单位2万元人民币工作经费(相当于每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最高封顶20万元。
四、重大项目贡献奖。对引进当年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或引进外资当年到资(验资口径)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给予引资单位5万元工作经费;对引进当年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或引进外资当年到资(验资口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给予引资单位10万元工作经费。
五、总部经济奖。按照《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宁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文〔2017〕110号)文件精神,对完成引进新的总部企业、现有企业做大做强、职能总部经济设立和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4项鼓励支持项目中的任何一项的,经县目标考评领导小组认定,按每项给予引进项目单位工作经费5万元。
六、建筑业发展壮大奖。按照《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试行)》(泰政文〔2017〕109号)文件精神,对引进新注册或迁入我县的特级、一级和二级总承包资质企业的,给予引进项目单位工作经费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5万元。
七、引进目前尚未在泰宁设立有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泰宁设立分支机构或法人机构的,并已发生贷款业务的,给予引资单位工作经费5万元。
八、对新引进的大型商贸连锁企业(含外企、央企、民企、省企、台湾百大企业、国内知名商号、老字号等),在我县境内注册,且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引资单位工作经费5万元。
九、对当年引进落地的大项目、好项目、税源性项目(由县目标考评领导小组认定),项目引进单位当年绩效考评按照《泰宁县2018年度工作考评意见》执行,有功的招商单位可按比例追加年度考核优秀指标数,县财政局对招商活动中所有产生的费用给予补助,对单位年终发放的绩效、精神文明奖、综治奖等经费缺口给予补助。
十、对在项目和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工作成效显著的干部,其业绩将作为县里强化项目工作“一线考核”的必备依据,在评优评先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并加强考核结果的综合运用。
十一、重大项目和招商引资工作贡献奖。在我县农业“四个一”、旅游“四大板块”和工业“五品”等重点产业招商项目上,对非公企业或非公经济人士引进投资额5亿元人民币或5千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好项目,从签约起1年内,开工建设且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投资额的30%以上的,经确认,对直接引资有功的非公企业或非公经济人士授予“重大项目招商贡献奖”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同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特别奖励。
十二、对未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乡镇及主要责任人,原则上不参与县里年终的评先评优,当年招商引资工作考评不得分。同时,对招商引资年度考评中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评资格和奖励,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本措施由泰宁县财政局、商务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起实施,之前各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与本措施有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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