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1-1000-2018-00005
- 备注/文号: 泰政办〔2018〕11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2-05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落实“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医保办、扶贫办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7〕350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抓紧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扶贫政策的通知》(闽人社办〔2017〕317号)及《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关于抓紧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扶贫政策的通知》(明人社〔2018〕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县政府为其代缴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贫困人员已脱贫的,可享受该项代缴政策至2020年)。贫困人员包括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
二、具有多重身份的贫困人员参保对象,按照最高代缴比例享受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代缴。为贫困人员代缴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纳入2018年财政预算。
三、县人社局、民政局、扶贫办要建立数据动态共享机制。扶贫办要负责实时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信息,民政部门要负责实时提供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信息,人社部门要根据扶贫办和民政部门提供的人员信息为贫困人员进行代缴保费。县财政局要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相关专项、培训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分配下达,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各乡(镇)要抓紧比对、掌握贫困人员参保和待遇发放情况,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贫困人员,应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扩面行动,确保将贫困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发尽发,2020年底前,允许已年满60周岁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贫困人员补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按规定补缴保费、领取待遇。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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