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8100-1500-2025-00037
- 备注/文号: 泰政地〔2025〕28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11-11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泰宁县供电公司运维检修用房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的请示(泰自然资〔2025〕121号)收悉。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泰宁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3〕19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将位于泰宁县杉城镇外环南路的南侧,至下渠镇县道762公路的西侧已经省政府闽政地〔2025〕734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6439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原属杉城镇水南村耕地5842平方米、其他土地597平方米),协议出让给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泰宁县供电公司,宗地编号为TX2025-1。具体用地范围详见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土地规划用途为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三、出让地块规划控制指标:容积率小于等于0.8,地下建筑作为防空、停车库、设备用房不计入容积率。建筑密度小等于30%,绿地率大等于30%,建筑限高24米。具体规划指标和建设要求,按《泰宁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国网福建三明泰宁县供电公司运维检修用房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泰自然规〔2025〕5号)执行。
四、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为人民币257万元。
五、竞得人必须于出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缴清土地出让成交价款(遇节假日顺延)。竞得人不按时足额缴纳成交价款的,出让人将按日加收延迟付款金额1‰的违约金;滞纳超过30日仍未全部支付上述价款的,出让人可解除出让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价款,不含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收取的税费
六、建设期限2年,以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起算。
七、本次协议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其他费用。土地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其他费用由竞得人另行支付。
八、你局应在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你局审查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你局与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泰宁县供电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九、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你局即可供地,县政府不再另行供地文件。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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