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8100-1500-2025-00032
- 备注/文号: 泰政地〔2025〕23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10-31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三明泰宁文昌(西门)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2025〕730号),我县依法使用国有土地作为三明泰宁文昌(西门)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用地,土地用途为供电用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使用福建省泰宁国有林场乔木林地0.9852公顷,合计使用土地0.9852公顷。
二、使用补偿标准按《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泰政规〔2023〕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使用土地的实施单位为泰宁县土地收储中心,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逾期未办理使用补偿登记的,按使用具体实施单位使用土地调查成果支付补偿费。使用具体实施单位应支付使用补偿安置费用,并收集征收拆迁等相关土地权属证件到县有关部门办理权属注销登记。
四、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如对省政府土地转用批复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本通告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
五、从有关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凡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