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0-1500-2024-00016
  • 备注/文号: 泰政地〔2024〕34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0-29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通告
泰政地〔2024〕34号
来源:泰宁县政府网 时间:2024-10-29 08:33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泰宁县2024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465号),我县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作为泰宁县5A级风景名胜区旅游基础设施提升项目生态停车场工程用地,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泰宁县杉城镇南会村水田2.5232公顷、旱地0.0127公顷、园地0.117公顷、林地0.4509公顷、草地0.278公顷、其他农用地0.445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86公顷,合计征收土地3.8759公顷。

  二、征收补偿标准按《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泰政规〔2023〕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征收土地的实施单位为泰宁县土地收储中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逾期未办理征收补偿登记的,按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征收土地调查成果支付补偿费。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应支付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并收集征收拆迁等相关土地权属证件到县有关部门办理权属注销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如对省政府土地转用批复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本通告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

  五、从有关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凡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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