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0-1500-2022-00003
  • 备注/文号: 泰政地〔2022〕1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1-20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通告
泰政地〔2022〕1号
来源:泰宁县政府网 时间:2022-01-26 08:58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泰宁上青35KV输变电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11203号),我县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作为福建三明泰宁上青35KV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泰宁县上青乡上青村水田0.175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1752公顷。

二、征地补偿标准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泰政〔2017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征收土地的实施单位为泰宁县土地收储中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按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征地调查成果支付补偿费。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收集相关土地权属证件到县有关部门办理权属注销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如对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本通告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的,视为放弃。

五、从有关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凡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2212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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