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0-1500-2021-00029
  • 备注/文号: 泰政文〔2021〕69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11-15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泰政文〔2021〕69号
来源:泰宁县政府网 时间:2021-11-15 09:05

 

因左圣路电力公司片区保护性提升改造项目需要泰宁县人民政府现决定征收该项目规划红线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县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本项目规划红线内所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泰宁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四、签约期限:20211115日至20211130日。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特此决定

 

附件:泰宁县左圣路电力公司片区保护性提升改造项目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211115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泰宁县左圣路电力公司片区保护性提升改造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泰宁县古城(左圣路电力公司片区)保护性提升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泰宁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项目及相关征收主体

(一)房屋征收项目:泰宁县古城(左圣路电力公司片区)保护性提升改造项目。

(二)征收人:泰宁县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泰宁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二、征收范围及征收补偿对象

(一)征收范围:泰宁县古城(左圣路电力公司片区)保护性提升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补偿对象:本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本项目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一)土地补偿依据县政府2011年第4次常务会议纪要和县政府〔200792号专题会议纪要议定事项执行,不进行评估。

(二)建筑物(构筑物)补偿采取评估和协商二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 评估方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有关规定,选定在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国家和本省房屋征收评估的有关规定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2. 协商方式:按照《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泰宁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指导价格及征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泰政文〔201577号)确定补偿金额。

(三)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偿依据《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泰宁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指导价格及征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泰政文〔201577号)文件执行。

四、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从20211115日至20211130日止。

五、房屋搬迁

(一)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或以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取消补偿协议中给予的搬迁奖励。被征收的房屋经双方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被征收人应立即将被征收房屋完整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房屋移交时须结清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未结清的费用直接在补偿款中抵扣。

(二)根据征收安置工作需要,被征收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在签约时须一并移交房屋征收部门,以便办理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注销。

六、超过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泰宁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现行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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