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0-1500-2020-00019
  • 备注/文号: 泰政地〔2020〕33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10-26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泰宁县文昌小学西侧地块住宅小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批复
泰政地〔2020〕33号
来源:泰宁县政府 时间:2020-10-26 09:47

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泰宁县文昌小学西侧地块住宅小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泰自然资〔20206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将位于金湖西路以南,文昌小学西侧已经省政府闽政地〔2015916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38746平方米(原属杉城镇水南村水田36471平方米,沟渠389平方米,农村道路1677平方米,田坎209平方米),以及国有存量建设用地6302平方米,合计用地面积45048平方米,以拍卖方式出让,宗地编号为TP2020-2。具体用地范围详见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商品房),兼容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三、出让地块规划控制指标:总用地面积45048平方米(其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41355平方米,代征道路用地面积3693平方米);地上容积率>1.0且≤1.80,地下容积率≤0.7(主要用于停车场、人防等配套设施),地下室使用功能为经营性用途应计入地上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小于等于22%;绿地率大于等于35%。现状供地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土地平整按规划设计标高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具体规划指标和设计要求,详见《泰宁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文昌小学西侧地块住宅小区的规划条件通知书》(泰自然资规〔20207号)。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住宅70年、商服40。使用权期满后,未申请续期使用的,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地面上的建(构)筑物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五、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设保留底价。拍卖起叫价为15650万元,竞买保证金为4700万元,每次增价幅度不低于10万元。

六、竞得人必须于出让合同签订后15日内缴纳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50%,剩余部分土地出让价款于出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缴清(遇节假日顺延)。当出让竞价溢价率超出原楼面地价的30%时(含30%),竞得人必须于出让合同签订后20日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当出让竞价溢价率超出原楼面地价的40%时(含40%),竞得人必须于出让合同签订后20日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并且,每幢房产须封顶后方可预售。竞得人不按时足额缴纳成交价款的,出让人将按日加收延迟付款金额的1‰的违约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价款,不含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收取的税费,其他相关税费由竞得人缴纳。

七、建设期限3年,以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准。

八、涉及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由竞得人缴纳。

九、为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竞得人须接受政府对于销售价格的调控。

十、竞得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指标进行开发,超容积率违规建设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一、本省范围内曾有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和自然人或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加竞买。

十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拍卖出让,应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0293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1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接文后,请即发布拍卖出让公告,并抓紧组织实施拍卖出让各项工作。

十四、拍卖成交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受让人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你局直接将该地块提供给受让人,县政府不另行供地文件。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20102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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