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0-1500-2020-00011
- 备注/文号: 泰政地〔2020〕12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06-22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环境卫生所:
你所《关于泰宁县餐厨垃圾处理站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杉城镇民主村已经省政府闽政地〔2017〕1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1248平方米(原国有建设用地404平方米,国有坑塘水面844平方米),提供给你所作为泰宁县餐厨垃圾处理站建设项目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宗地编号为TH2020-7。具体规划设定条件和用地范围详见县住建局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50429201600005号)和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该项目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垃圾处理站),未经县政府批准并补交土地出让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土地用途。你所应严格按照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按有关规定办理。同时,按项目核准内容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三、该项目建设应符合规划、消防、环保、人防和安全要求,并按相关规定报批。
四、你所在取得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30日内,应按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具体用地手续向县自然资源局办理。项目建设的相关费税应按有关规定缴纳。
此复。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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