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0-1500-2020-00004
  • 备注/文号: 泰政文〔2020〕5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02-19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城步街与迎宾安置小区二期建设项目)
泰政文〔2020〕5号
来源:泰宁县 时间:2020-02-19 12:04

 


因泰宁县城步街与迎宾安置小区二期建设项目需要,泰宁县人民政府现决定征收该项目规划红线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县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规划红线内所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泰宁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四、签约期限

2020392020328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见附件。

    特此决定。

 

附件:泰宁县城步街与迎宾安置小区二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20219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泰宁县城步街与迎宾安置小区二期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泰宁县城步街与迎宾安置小区二期建设项目需要,经县政府研究,拟征收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泰宁县城步街与迎宾安置小区二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征收补偿对象

1.征收范围:城步街与迎宾安置小区二期建设项目规划建设范围(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2.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称被征收人),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作为征收补偿计算依据。

二、征收补偿安置

1.根据《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项目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2.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有关规定,由按规定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

3.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偿按照《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泰宁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指导价格及征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泰政文201577)确定,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4.停产停业损失按照《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相关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且具备评估条件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搬迁奖励:在签约期限内搬迁并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给予50/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三、未登记建筑认定和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监等部门联合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本方案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签约及搬迁时间

签约期限从2020392020328止,签约后15日内搬迁腾空交房。

五、房屋搬迁程序

1.被征收人应当在本方案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取消搬迁奖励。旧房经双方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被征收人应立即将被征收房屋完整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旧房移交时须结清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未结清的费用直接在补偿款中抵扣。

2根据征收安置工作需要,被征收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须一并移交房屋征收部门,以便办理旧房的注销。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现行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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