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8100-1500-2020-00001
- 备注/文号: 泰政地〔2020〕1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01-08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县自然资源局转来你们6宗危房改建用地的请示收悉。根据县政府〔2018〕4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经县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江细兰、黄兴福、黄兴寿、廖金玉使用位于杉城镇林业路61号(原林业路下段13号)危旧房拆除后的国有建设用地299.39平方米(原不动产权证为:闽(2018)泰宁县不动产权第0002278、0002279、0002280号,土地面积305.3平方米),作为危旧房改建用地。
二、同意林明使用位于杉城镇林业路下段14号B地块(原林业路62号)危旧房拆除后的国有建设用地109.3平方米(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泰国用〔2014〕字第0559号,合计土地面积139平方米),作为危旧房改建用地。
三、同意龚永清使用位于杉城镇林业路下段14号C地块(原林业路62号)危旧房拆除后的国有建设用地87.16平方米(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泰国用〔2014〕字第0560号,合计土地面积107.9平方米),作为危旧房改建用地。
四、同意邓三兰、聂元海、聂元娇、黄少琥使用位于杉城镇金湖西路福山排50号危旧房拆除后的国有建设用地156平方米(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泰国用〔2014〕字第0970、0971、0973号,原不动产权证为:闽(2019)泰宁县不动产权第0002881号,合计土地面积215.6平方米),作为危旧房改建用地。
五、同意吕学仁、官乘梅、赖则尧、林荣平、江秀英、廖光华、江六梅、饶树贤使用位于杉城镇水南村龙尾5号危旧房拆除后的国有建设用地149.6平方米(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泰国用〔2010〕字第0630、0631号、〔2012〕字第1199、1200、1201、1202、1203号,合计土地面积150.6平方米),作为危旧房改建用地。
六、同意郑永斌、欧阳兰梅、郑永辉、饶衍风、陈昭梅、江枝兰、郑勇进使用位于杉城镇林业路下段12号(原林业路60号)危旧房拆除后的国有建设用地284.13平方米(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泰国用(2012)第0846、0847、0848、0849号,原不动产权证书为:闽(2019)泰宁县不动产权第0002853、0002854、0002855、0002856号合计土地面积340.1平方米),作为危旧房改建用地。
以上6宗房屋改建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面积合计1085.58平方米,重新规划剩余的土地面积172.92平方米由县政府无偿收回,作为城市道路或公共设施用地。土地用途均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原属行政划拨用地的,产权人可保留划拨用地性质或申请土地出让手续;原以出让方式供地的继续以出让方式供地;宗地内有部分划拨地或出让地的按出让方式供地。各户房屋改建,应根据规划用地红线图办理不动产登记;若有开发地下空间,以县规划部门审批的面积为准,并可按规定申请地下空间产权登记发证。其规划、建设、用地、不动产办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手续向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国土联合执法大队等部门办理。
此复。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