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0-1500-2019-00067
  • 备注/文号: 泰政地〔2019〕51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11-29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林金发等居民危房改建用地的批复
泰政地〔2019〕51号
来源:泰宁县政府 时间:2019-12-12 08:45

林金发等居民:

县自然资源局转来你们8宗危房改建用地的请示收悉。根据县政府2009年第3次常务会议、水南村整体改造规划方案及〔201530号、〔201648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经县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杉城镇水南村金富街58号危旧房拆除后131.1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泰国用〔2007〕字第124212431244号、闽(2016)泰宁县不动产权第0000031号,合计土地面积:259.7平方米),提供给林金发、林金财、林金锵、陈宝香作为水南村整体改建88#地块建设用地。

二、同意将杉城镇水南村金富街90号危旧房拆除后131.1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泰国用〔92〕字第0436号,土地面积:167.2平方米),提供给江玉成作为水南村整体改建89#地块建设用地。

三、同意将杉城镇水南村金富街五巷1号危旧房拆除后87.78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泰国用〔2011〕字第0917号,土地面积107.7平方米),提供给曾连生作为水南村整体改建77#地块建设用地。

四、同意将杉城镇水南村金富街六巷6号危旧房拆除后87.78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原不动产权证为:闽(2019)泰宁县不动产权第000162100016220001623号,合计土地面积:108.07平方米),提供给肖九香、许立春、吴燕红、许晓春、李依佳作为水南村整体改建78#地块建设用地。

五、同意将杉城镇水南村金富街五巷8号危旧房拆除后87.78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泰国用〔2004〕字第02180219号,土地面积109.8平方米),提供给杨秀胜、杨永胜作为水南村整体改建79#地块建设用地。

六、同意黄建顺使用位于杉城镇台前路33号危旧房拆除后的国有建设用地67.5平方米(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泰国用〔2012〕字第0908号,土地面积68.2平方米),作为危旧房改建用地。

七、同意童香平、肖太彬、肖太文、黄晓青、肖太莲使用位于杉城镇下北洲九巷9号危旧房拆除后的国有建设用地164.7平方米(原不动产权证为:闽(2018)泰宁县不动产权第0002360号,土地面积251.4平方米),作为危旧房改建用地。

八、同意李宋健使用位于杉城镇下北洲九巷10号(下北洲20号)危旧房拆除后的国有建设用地180.9平方米(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泰国用〔1992〕字第0638号,合计土地面积245.9平方米),作为危旧房改建用地。

以上8宗房屋改建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面积合计938.64平方米,重新规划剩余的土地面积377.23平方米由县政府无偿收回,作为城市道路或公共设施用地。土地用途均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原属行政划拨用地的,产权人可保留划拨用地性质或申请土地出让手续;原以出让方式供地的继续以出让方式供地;宗地内有部分划拨地或出让地的按出让方式供地。各户房屋改建,应根据规划用地红线图办理不动产登记;若有开发地下空间,以县规划部门审批的面积为准,并可按规定申请地下空间产权登记发证。其规划、建设、用地、不动产办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手续向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国土联合执法大队等部门办理。

此复。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19112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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