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0-1500-2019-00065
  • 备注/文号: 泰政地〔2019〕50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11-22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泰宁县火车站站前广场南侧地块住宅小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批复
泰政地〔2019〕50号
来源:泰宁县政府 时间:2019-12-12 08:42

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泰宁县火车站站前广场南侧地块住宅小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泰自然资〔2019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将位于杉城镇丰岩村已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28111平方米(其中:闽政地〔2010275号文批准转用和征收水田2000平方米,林地7000平方米;闽政地〔20131100号文批准转用和征收的丰岩村水田2509平方米、林地3233平方米,设施农用地13369平方米),以及国有存量建设用地12896平方米,合计用地面积41007平方米,以拍卖方式出让,宗地编号为TP2019-3。具体用地范围详见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出让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规划用地面积41007平方米;土地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兼容商服用地—零售商业用地(商业店面);容积率大于1.0且小等于1.8(其中商业服务设施建筑总面积不小于总计容面积的5%);地下容积率小等于0.7(地下建筑作为防空、停车库、设备用房和垃圾收集站不计入容积率;作为经营性用途的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小等于28%,绿地率大等于30%。现状供地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具体规划指标和设计要求,详见《泰宁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泰宁县火车站站前广场南侧地块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泰自然资规〔20199号)。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住宅70年、商服40年。使用权期满后,未申请续期使用的,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地面上的建(构)筑物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四、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设有保留底价。拍卖起叫价为人民币3691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740万元,每次增价幅度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

五、竞得人必须于出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缴纳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50%剩余土地出让成交价款于出让合同签订后60日内缴清(遇节假日顺延)。竞得人不按时足额缴纳成交价款的,按日加收延迟付款金额1‰的违约金。若出让竞价溢价率超出原楼面地价30%(含30%),竞得人必须于出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成交价款;若出让竞价溢价率超出原楼面地价40%(含40%),竞得人必须于出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并且每幢房产封顶后方可预售

六、建设期限3年(以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起算)。

七、竞得人必须严格按建筑产业现代化建造体系技术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开发总建筑面积的20%,具体建设要求由县规划建设部门审核认定。

八、竞得人须接受政府对于销售价格的调控。

九、竞得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指标进行开发,超容积率违规建设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十、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拍卖出让,应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0293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闽委办发〔20141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接文后,请即发布拍卖出让公告,并抓紧组织实施拍卖出让各项工作。

十二、拍卖成交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受让人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你局直接将该地块提供给受让人,县政府不另行供地文件。

此复。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19112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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