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0-1500-2019-00059
  • 备注/文号: 泰政地〔2019〕45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11-19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丁伦仁等居民原地降坡改建用地的批复
泰政地〔2019〕45号
来源:泰宁县政府 时间:2019-11-19 09:51

丁伦仁等居民:

县自然资源局转来你们14户房屋原地降坡改建用地的请示收悉。根据县政府〔201828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将位于杉城镇工业路油竹岭丁伦仁等14户房屋拆除后及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共计845.72平方米作为整体降坡改建6-14#地块用地。经重新规划及14户居民协商: 6#地块作为丁伦仁所属房屋改建用地,用地面积为87.45平方米;7#地块作为肖扬春、廖利勤所属房屋改建用地,用地面积为92.4平方米;8#地块作为廖炳生、廖兰兰所属房屋改建用地,用地面积为92.4平方米;9#地块作为张汉生、张汉申所属房屋改建用地,用地面积为85.8平方米;10#地块作为詹国斌、曹小丁所属房屋改建用地,用地面积为85.8平方米;11#地块作为陈金清所属房屋改建用地,用地面积为90.75平方米;12#地块作为李秀玉所属房屋改建用地,用地面积为123.67平方米;13#地块作为邓小聪、陈文杰所属房屋改建用地,用地面积为88.88平方米;14#地块作为张华庆所属房屋改建用地,用地面积为98.57平方米。具体详见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泰规地2019-02)和用地规划红线图。

二、重新规划后剩余土地面积由县政府无偿收回,作为城市公共用地。土地用途均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原属行政划拨用地的,产权人可保留划拨用地性质或申请土地出让手续;原以出让方式供地的继续以出让方式供地;宗地内有部分划拨地或出让地的按出让方式供地。自建安置房的办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用地手续向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建国土联合执法大队等部门办理。

此复。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19111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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