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8100-1500-2019-00058
- 备注/文号: 泰政地〔2019〕41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11-18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金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泰宁县旅游基础设施江家段停车场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泰城建投〔2019〕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泰宁县杉城镇红卫村已经省政府闽政地〔2014〕334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5383平方米(其中:征收红卫村水田478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363平方米,未利用地232平方米),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你公司作为泰宁县旅游基础设施江家段停车场建设项目用地,宗地编号为TH2019-10。具体规划设定条件和用地范围详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编号:350429201900008)。
二、该项目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交通服务场站用地,未经县政府批准并补交土地出让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土地用途。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按项目核准内容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三、该项目建设应符合规划、消防、环保、人防和安全要求,并按相关规定报批。
四、你公司在取得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具体用地手续向县自然资源局办理。项目建设的相关费税应按有关规定缴纳。
此复。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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