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8100-1500-2019-00048
- 备注/文号: 泰政地〔2019〕32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10-10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建泰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泰宁至建宁高速公路大金湖服务区工程项目用地申请的请示》(明建泰路〔2019 〕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泰宁县杉城镇长兴村已经省政府闽政地〔2019〕541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25809平方米(其中:长兴村水田3252平方米,园地4844平方米,林地17380平方米,其他农用地333平方米),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你公司作为泰宁至建宁高速公路大金湖服务区工程项目用地,宗地编号为TH2019-9。具体规划设定条件和用地范围详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50429201500010号)和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该项目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公路用地(高速服务区),未经县政府批准并补交土地出让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土地用途。你司应严格按照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按项目核准内容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三、该项目建设应符合规划、消防、环保、人防和安全要求,并按相关规定报批。
四、你公司在取得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具体用地手续向县自然资源局办理。项目建设的相关费税应按有关规定缴纳。
此复。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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