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0-1500-2019-00043
  • 备注/文号: 泰政文〔2019〕55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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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泰宁县车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泰政文〔2019〕55号
来源:泰宁县政府 时间:2019-09-19 21:09
 

因泰宁县车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泰宁县人民政府现决定征收该项目规划红线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县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本项目规划红线内所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泰宁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四、签约期限:2019101120191110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特此决定。

 

附件:泰宁县车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补偿方案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19919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泰宁县汽车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汽车站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需要,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征收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相关规章及文件规定,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项目及各方主体

(一)房屋征收项目:泰宁县汽车站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

(二)房屋征收主体:泰宁县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泰宁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二、征收范围及征收补偿对象

(一)征收范围:泰宁县汽车站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补偿安置对象: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本项目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套房安置)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自由选择。

(二)被征收房屋属于下列情形只作产权调换(套房安置),不作货币补偿:

1.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四、征收补偿原则

(一)私有房屋(房改房)补偿办法。

1.货币补偿:采取评估或协商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在签约期限内搬迁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给予500/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1)评估方式: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为基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后确定货币补偿价格。

2)协商方式: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为基数,按5500/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同时享受本方案(六)规定的补偿。

2.产权调换(套房安置):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含公摊面积)为依据,不分结构类型,按套按面积“征一返一”,新旧房屋互不补差价。

1)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本片区征收安置房源共两个项目,其中:选择零公里桥头在建安置房,给予2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凤凰名城(4#、5#)安置房房源的,给予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产权调换房(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电梯房)的公摊和超面积计价方式:公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公摊面积的部分,按2030/平方米计价。再超过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住宅面积在0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之间的部分,按2030/平方米计价;超过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住宅面积在15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之间的部分,按4000/平方米计价;超过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住宅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4500/平方米计价。被征收房屋原有配套使用杂物间的,选择零公里桥头在建安置房可配售杂物间,价格为该地类安置房价格的50%,为1015/平方米;凤凰名城未配套建设杂物间。

3)安置房的楼层系数:以住宅安置楼层第五层为均价层,均价楼层以上每增加一层递增20/平方米,均价层以下每减少一层递减20/平方米,以此类推。

4)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给予500/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5)安置房严格按规划设计建设,户型约10013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具体建筑面积以竣工后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测量报告为准。安置房为框架结构,室内装修达到毛坯房标准,含地面结构层、墙体、天棚水泥拉毛打底、进户防火门、铝合金窗或塑钢窗,并预埋水、电、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管网。

6)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后,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给被征收人,其它补偿款项提存待购房款结算后“多还少补”。

7)按时选房并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00/平方米的安家奖励金。逾期未办理的,县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处置该安置房。

(二)闽通长运有限公司房屋补偿办法。

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住宅面积的实行等面积产权调换,超面积按市场价购买,产权调换房源位于台前巷(公路稽征所后)待建安置房;对居住在搬迁范围内的公有房屋职工租赁户的搬迁补偿安置,由闽通长运有限公司自行参照相关规定执行。权属证书记载为其它用途的房屋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原医药公司房屋补偿办法。

按泰宁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0748号规定执行

(四)原饮服公司公有房屋职工租赁户补偿安置办法。

1安置条件。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者方可申请购买安置房:

1)夫妻双方均未购买公有住房、商品房、或参与合作建房、自建房的,且夫妻任何一方在外单位没有其它住房(应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者);

2)单位职工或原单位下岗职工;

3)单位或原单位分配给其居住的现有实际住户(以水、电、有线电视开户及缴费凭证为依据);

4)单位公有住宅。

 2.安置房房源及价格:安置房房源为张家坊棚户区改造项目B区安置房,户型约9011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安置价为2380/平方米(不含楼层系数)。

3.申购安置房程序:

1)对公有房屋职工租赁户的家庭房产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

2)对公示后符合申购安置房条件的住户再次审核确认,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批准同意符合申请购买安置房的住户购买安置房;

3被搬迁对象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放弃购买安置房的,可优先给予安排保障性住房,被搬迁人可以不轮候。

4.搬迁优惠及补偿:

1)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的,安置房价格按安置价每平方米优惠10%,超过规定签约期限安置房价格不予优惠;

2)参照房改房标准,一次性支付10个月临时安置费,并给予搬迁补助费及二次装修补助费(搬迁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

5. 已购买经济适用房或承租廉租房的公有房屋职工租赁户,如要求购买本次安置房的,必须先申请退出已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或承租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回购或收回。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购该经济适用房和收回该廉租房后,公有房屋职工租赁户凭相关证明再行申请购买回迁安置房。

(五)无产权建筑认定和补偿。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城监等部门联合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货币补偿;对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六)其它补偿:

1.搬迁补助费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住宅面积为依据,按10/平方米往返二次计算。

2.管线、管道(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等四项)1600/户,缺一项扣400元。

3.二次装饰及其它附属物按照《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泰宁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指导价格及征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泰政201577)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4过渡方式及临时安置过渡费:

1)所有补偿对象均自行过渡,过渡期限按以上条款规定,临时安置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住宅面积10/平方米·月计算,自房屋搬迁腾空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之月开始计算。

2)产权调换房届时如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造成被征收人逾期回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逾期月份数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过渡费。

3)产权调换房屋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水、电等配套设施齐全的,即可回迁安置,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部门的书面通知要求进行选房领房,没有在时限要求内选房领房的,不再发放过渡费。

5.被征收人或直系亲属(以户口本为准)为五保户、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给予每户1万元的补助(以上均需提供相关部门核发的证本)。

五、签约及搬迁时间

2019101120191110止。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腾空房屋的给予以上规定的搬迁奖励。

六、超过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

(一)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泰宁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三)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房屋搬迁和选房程序

(一)选房顺序:按协商期内先签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的先后顺序选房。房屋腾空验收顺序号即为选房顺序号,若同一时间(指同一天)内有多户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则以抽签形式产生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被征收人未按照选房顺序号参加选房,经房屋征收部门书面催告后仍不选房,选房顺序号则自然延后。

(二)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或以县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旧房经双方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被征收人应立即将被征收房屋完整移交给县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旧房移交时须结清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

(三)根据征收安置工作需要,被征收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须一并移交县房屋征收部门,以便办理旧房的注销及安置房的所有权证。

(四)安置房严格按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安置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五)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完成全部安置工作后12个月内,提供安置房的产权登记申报材料,协助被征收人申办产权证。被征收人取得与原被征收房屋性质一致的房地产权利,办理安置房产权证的相关税费由安置房产权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八、其它事项

60周岁以上的被征收人因不符合购买安置房贷款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通过公证手续,将回迁安置房安置给其指定的子女,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动产权证登记办理在其指定的子女名下。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现行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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