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8100-1500-2019-00023
- 备注/文号: 泰政地〔2019〕14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05-27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2019年4月16 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闽政地〔2019〕350号文批准我县使用土地0.0482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泰宁县2019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新桥大兴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二、征收土地位置
新桥乡大源村。
三、被征地村、单位土地面积
泰宁县新桥乡大源村水田0.0243公顷、其他农用地0.0239公顷合计使用土地0.0482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执行区片综合地价)
地块名称 |
权属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用标准 (万元/公顷) |
地类调整系数 |
大兴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
大源村 |
水田 |
0.0243 |
53.625 |
1 |
田坎 |
0.0031 |
53.625 |
1 |
||
设施农用地 |
0.0208 |
53.625 |
1 |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耕地年产值按1300元/亩计算。
五、被使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安置和农业安置相结合方式。货币安置,即将征地费支付给村委会,由村委会将征地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业安置,即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调整生产用地。
六、其它事项
(一)被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二)凡在县自然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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