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0-1500-2019-00009
- 备注/文号: 泰政地〔2019〕7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03-27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你局《关于办理大田林业站业务用房建设用地的请示》(泰林〔2019〕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位于大田乡大田村文明街,大田林业站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号204-03-4028,面积826平方米),并将该宗地地面建筑物拆除后的国有建设用地718平方米,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你局作为新建大田林业站业务用房项目用地,宗地编号为TH2019-1。具体用地强度和用地范围详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5042920180926号)和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该项目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机关团体用地(业务用房),未经县政府批准并补交土地出让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土地用途。你局应严格按照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按项目核准内容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三、该项目建设应符合规划、消防、环保、人防和安全要求,并按相关规定报批。
四、你局在取得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具体用地手续向县自然资源局办理。项目建设的相关费税应按有关规定缴纳。
此复。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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