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8101-0200-2014-00001
  • 备注/文号: 泰政办〔2014〕1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4-01-10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金湖旅游船舶营运生产安全管理的通知
泰政办〔2014〕1号
来源: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4-01-10 20:13
县旅游局、交通运输局,各游船营运企业:

为加强金湖旅游船舶营运生产安全管理,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

金湖旅游营运船舶现39 艘、2042客位,根据测算,如采取全程营运方式,日最高接待能力约4600人次;采取点对点公交式营运,日最高接待量能力约8000人次。但是,根据近年统计,金湖接待游客人数在黄金周等节假日经常突破8000人次日,日最高接待量达1.3万人次,游船超载现象普遍存在,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金湖旅游船舶营运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落实责任,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二、积极主动作为,形成监管合力

(一)游船营运企业。旅游船舶经营公司对企业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各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经营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各游船营运企业应牢固树立“没有安全,就没有效益”的理念,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做到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安全生产设备落实到位;进一步加强船员及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培训,遵守水上交通安全规则,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意识,确保生产安全。

(二)金湖旅游船舶管理中心。要加强调度管理,根据《金湖游船调度规则》负责对船舶进行科学、统一调度,调度时严格按照游船《乘客定额证书》核定的乘客量进行配载,严禁超定额配载旅客。当遇到旅游运输繁忙季节,需采取点对点公交式营运时,督促游船营运企业指派安全员到各景点码头值班,现场负责码头安全管理,指导游客安全上、下船,并对船舶实载人数进行清点,发现超载船舶一律不准出航。

(三)旅游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由于金湖景区游客必须通过游船运输实现游览,金湖景区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应以金湖游船的日最高承载能力进行设计,避免景区核定的最大承载量超出金湖游船日最高承载能力。同时,旅游主管部门要在旅游高峰期采取门票预约等有措施疏导分流游客,确保金湖旅游安全。

三、加强部门协作,严查违规行为

县旅游主管部门应与交通运输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制止、纠正,或抄告交通执法部门查处。县交通运输部门在旅游旺季要加派执法人员加强现场监管,对违法违章船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金湖各旅游船舶营运企业应加强企业间的相互监督。

 

 

 

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10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