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8100-1400-2012-00095
- 备注/文号: 泰政办〔2012〕103号
- 发布机构: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2-12-07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泰政办〔2012〕103号
来源: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2-12-07 10:3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闽政办〔2012〕163号)有关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具有泰宁县户籍,死亡后按殡葬法律法规火葬,未享有国家或单位丧葬费补助的城乡困难群众,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以及县级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遗体。
二、免费内容
(一)基本殡葬服务费890元/具(含遗体接运、火化费);
(二)三天遗体冷藏费360元/具;
(三)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以上收费标准物价部门如有调整则作相应调整。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到死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免费申请手续,按要求如实填写《泰宁县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免费申请表》(表格可到乡(镇)民政办领取)。经办人申请时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死者身份证、免费对象(死者)有效证件(如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死亡证明(如村(居)委会证明、医院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尸体处理通知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经办人作出骨灰安放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塔),不私埋乱葬的书面承诺原件一份。
(三)申请表一式两份,乡(镇)民政办审核盖章后有效,一份由乡(镇)民政办留档,另一份由经办人连同其它相关材料出具给殡仪馆,在结算殡葬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相关费用。
(四)无名尸体经县以上公安机关公告确认,并出具允许火化证明,免费手续由民政部门代为办理。
(五)在异地死亡并在死亡地火化的,经办人先付费,后凭有效票据和相关手续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殡仪馆报销。
四、经费保障
(一)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担。县财政部门要将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经费足额、及时划拨到位。
(二)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实行月结算制度。殡仪馆应按时填写《泰宁县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结算清册》并附《申请表》复印件报县民政局审核,由县民政局在《结算清册》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县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县财政部门按照审核确认的金额于次月的15日前将资金划入殡仪馆帐户。
五、监督管理
(一)殡仪馆应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供优质服务,落实惠民政策。
(二)县民政局应做好对城乡群众的殡葬改革宣传,认真核实殡葬服务费用发生额,严把审核关,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
(三)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联合督查制度,严格殡葬服务费用免除的审核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不按规定办理免费申请的;
2.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四)经办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免除费用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给予批评教育,追回骗取的免除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殡仪馆虚报申领免费的,由县财政局责令限期清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1.泰宁县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免费申请表
2.泰宁县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结算清册
为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闽政办〔2012〕163号)有关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具有泰宁县户籍,死亡后按殡葬法律法规火葬,未享有国家或单位丧葬费补助的城乡困难群众,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以及县级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遗体。
二、免费内容
(一)基本殡葬服务费890元/具(含遗体接运、火化费);
(二)三天遗体冷藏费360元/具;
(三)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以上收费标准物价部门如有调整则作相应调整。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到死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免费申请手续,按要求如实填写《泰宁县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免费申请表》(表格可到乡(镇)民政办领取)。经办人申请时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死者身份证、免费对象(死者)有效证件(如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死亡证明(如村(居)委会证明、医院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尸体处理通知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经办人作出骨灰安放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塔),不私埋乱葬的书面承诺原件一份。
(三)申请表一式两份,乡(镇)民政办审核盖章后有效,一份由乡(镇)民政办留档,另一份由经办人连同其它相关材料出具给殡仪馆,在结算殡葬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相关费用。
(四)无名尸体经县以上公安机关公告确认,并出具允许火化证明,免费手续由民政部门代为办理。
(五)在异地死亡并在死亡地火化的,经办人先付费,后凭有效票据和相关手续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殡仪馆报销。
四、经费保障
(一)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担。县财政部门要将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经费足额、及时划拨到位。
(二)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实行月结算制度。殡仪馆应按时填写《泰宁县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结算清册》并附《申请表》复印件报县民政局审核,由县民政局在《结算清册》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县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县财政部门按照审核确认的金额于次月的15日前将资金划入殡仪馆帐户。
五、监督管理
(一)殡仪馆应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供优质服务,落实惠民政策。
(二)县民政局应做好对城乡群众的殡葬改革宣传,认真核实殡葬服务费用发生额,严把审核关,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
(三)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联合督查制度,严格殡葬服务费用免除的审核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不按规定办理免费申请的;
2.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四)经办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免除费用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给予批评教育,追回骗取的免除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殡仪馆虚报申领免费的,由县财政局责令限期清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1.泰宁县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免费申请表
2.泰宁县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结算清册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
附件2
| 泰宁县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免费申请表 | ||||||||||||
| 死者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所在地 | 免费对象 | 非农/农 | 死亡时间 | 火化日期 | 是否 无名尸 |
||||
| 经办人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通讯地址 | 与死者关系 | 联系电话 | |||||||
| 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免费清单 | ||||||||||||
| 免费项目 | 实际发生额 | 免费金额(元) | 村(居)委会审查意见 | 乡(镇)民政办审核意见 | 殡仪馆复核意见 | |||||||
| 基本服务费 | 盖章(业务专用章) | 盖章(业务专用章) | 盖章(业务专用章) | |||||||||
| 三天内遗体冷藏费 | ||||||||||||
| 价值200元内骨灰盒 | ||||||||||||
| 其它项目: | ||||||||||||
| 审查人: | 审核人: | 复核人: | ||||||||||
| 合 计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家属(经办人)签名: |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 泰宁县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结算清册 | |||||||||||
| 编制单位: | 时间: 年 月 | 制表: | 复核: | ||||||||
| 序号 | 死者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火化日期 | 免费项目 | 免费金额 (元) |
|||||
| 基本 服务费 |
遗体 冷藏费 |
骨灰盒费 | 无名尸难尸 腐尸处理费 |
其它项目 |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8 | |||||||||||
| 9 | |||||||||||
| 10 | |||||||||||
| 11 | |||||||||||
| 12 | |||||||||||
| 县民政局意见(盖章) | 县财政局意见(盖章) | ||||||||||
| 本表由县殡仪馆按照《泰宁县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免费申请表》进行填报,一式2份,经县民政局、财政局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