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泰政规〔2025〕5号

  为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向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现将调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县城建成区内为禁燃区。

  二、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的种类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第Ⅲ类禁燃燃料组合,包括: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和设备。在本通告施行之日前,禁燃区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由辖区人民政府制定限期改造计划,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四、相关部门职责

  1.杉城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辖区内禁燃区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限前完成辖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拆改工作,完成农村清洁能源替代等任务,实现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取缔。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设施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以及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7条第一款规定查处。属于违法建设的,相关职能部门还应依照有关规定另行查处。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禁燃区内销售燃料、销售或者使用锅炉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3条规定查处;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7条第二款规定查处。

  4.发改、工信、自然资源、城建交通等部门和电力、燃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高质量的清洁能源供应保障服务,促进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燃清洁能源。

  五、其他规定

  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泰宁县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泰政办〔2019〕28号)同时废止。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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