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泰宁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部分内容的通知
泰政办规〔202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决定停止执行《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宁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泰政〔2008〕7号)中“第六条第二款”关于“旅游建设项目减半征收配套费”的规定。

  特此通知。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