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无人机坠物狩猎”方法的通告
泰政规〔2026〕1号
运用无人机挂载热成像镜头等设备搜索、跟踪、锁定野猪等野生动物,并从空中投放钢钎等锐器或者其它物体实施猎捕的行为,该猎捕方法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威胁极大,且存在不可控的公共安全风险。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福建省林长办公室关于深入排查、彻底清除张网捕鸟、拉电猎兽等禁用猎捕工具的提示函》(闽林长办函〔2025〕7号)精神,现将“无人机坠物狩猎”列为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原《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泰政规〔2023〕5号)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义务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实为刑事案件的,给予人民币300元奖励。举报电话:0598-7832401(县林业局);0598-7832161(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8年8月31日止。
特此通告。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公网安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