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泰宁户籍人口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泰政办规〔20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服务基本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和深化殡葬改革走深做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25年2月1日起,在免除城乡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的基础上,免除我县城乡所有户籍居民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对象

  (一)具有泰宁县户籍的城乡居民,死亡后按殡葬法律法规火化,火化后骨灰安放进入县、乡、村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或县龙凤山陵园等合法墓葬场所的群体。

  (二)泰宁县境内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的无名尸体。

  二、免除内容

  (一)免除县发改局核定的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具体为:1.遗体火化费420元/具;2.遗体接运费470元/具;3.遗体存放费(仅限殡仪馆内冷藏柜存放72小时内)360元/具(自选项目);4.骨灰寄存费(仅限殡仪馆安息楼1年内)一楼40元/具、二楼60元/具(自选项目)。以上核定标准县发改局如有调整则作相应调整。

  (二)城乡困难群众(含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革命“五老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在免除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基础上,再给予免除一个价值200元及以下的骨灰盒费用(自选)。

  (三)异地火化的,按照我县免除费用标准到县殡仪馆结算,低于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高于标准的按县发改局核定的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封顶计算。

  (四)无名尸体的处理及解剖协助等各项服务费用按实际产生费用结算。

  三、办理程序

  (一)逝者亲属或丧属承办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泰宁县殡仪馆申请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部门(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还应提供公安部门尸体处理通知书等原件;

  2.逝者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4.《泰宁县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原件;

  5.城乡困难群众(城乡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革命“五老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由乡镇民政办与县殡仪馆核实信息;

  6.异地火化的,除提供上述证明外,还应提供火化地火化证明书及火化费用发票。

  (二)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申请由逝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负责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审查、审核的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

  (三)申请人凭审查、审核后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殡仪馆办理殡葬服务项目免费手续。无名尸体由事发地的乡(镇)民政办凭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尸体处理证明,负责办理火化相关手续。

  (四)县内火化的免费项目所用的殡葬专用车、消毒工具、冷藏设备、骨灰盒等殡葬用品由县殡仪馆提供。

  四、经费保障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所需的经费按实际支出由县财政承担,县财政局要将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殡仪馆应每月按时填写《泰宁县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除人员花名册》(附件2)并附当月所有《申请表》交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核后应及时核拨费用,于次月的15日前拨入县殡仪馆账户。

  五、监督管理

  (一)县殡仪馆应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供优质服务,落实惠民政策。

  (二)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建立联合督查制度,严格殡葬服务费用免除的审核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不按规定办理免费申请的;

  2.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免除费用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被骗取的免除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具体有关政策由泰宁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泰政办〔2012〕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泰宁县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2.泰宁县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除人员花名册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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