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确保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有序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意见》(中办发〔2024〕58号)、《中央编办关于印发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810项上级收回事项的通知》(中编办〔2024〕194号)、《中央编办关于印发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155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明政规〔2022〕1号)等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130项行政执法事项(见附件)予以收回。
自2025年6月11日起,收回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由原下放的县有关部门或机构改革后整合设立的新部门依法履行,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再行使。各乡(镇)人民政府在2025年6月11日前已立案但未办结的案件,应继续办理直至办结。县有关部门及乡(镇)要做好衔接工作,严格依法履职,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泰宁县人民政府收回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二批)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泰宁县人民政府收回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二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承接部门 |
涉及乡镇 |
备注 |
1 |
对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杉城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3项 |
2 |
对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杉城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4项 |
3 |
对排水户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杉城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5项 |
4 |
对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杉城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6项 |
5 |
对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杉城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7项 |
6 |
对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杉城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8项 |
7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杉城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9项 |
8 |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0项 |
9 |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1项 |
10 |
对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2项 |
11 |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3项 |
12 |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4项 |
13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5项 |
14 |
对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处罚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杉城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6项 |
15 |
对食品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的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7项 |
16 |
对小餐饮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登记证书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8项 |
17 |
对食品摊贩未佩戴信息登记公示卡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杉城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9项 |
18 |
对小餐饮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对进货进行查验,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或者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少于一年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20项 |
19 |
对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三十日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21项 |
20 |
对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未规范佩戴口罩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一点、第三点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杉城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23项 |
21 |
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29项 |
22 |
对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拒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30项 |
23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31项 |
24 |
对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32项 |
25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42项 |
26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43项 |
27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44项 |
28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45项 |
29 |
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46项 |
30 |
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48项 |
31 |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49项 |
32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50项 |
33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51项 |
34 |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52项 |
35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53项 |
36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54项 |
37 |
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55项 |
38 |
对动物饲养者不按照规定做好兽药、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56项 |
39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而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57项 |
40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进行动物诊疗活动或违法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58项 |
41 |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59项 |
42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60项 |
43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62项 |
44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63项 |
45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64项 |
46 |
对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牲畜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65项 |
47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66项 |
48 |
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67项 |
49 |
对食用农产品类追溯食品生产者上传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68项 |
50 |
对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茶叶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69项 |
51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71项 |
52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72项 |
53 |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73项 |
54 |
对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农业机械的人员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75项 |
55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76项 |
56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78项 |
57 |
对非法占用或破坏耕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79项 |
58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或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80项 |
59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81项 |
60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82项 |
61 |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83项 |
62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84项 |
63 |
对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85项 |
64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86项 |
65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87项 |
66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88项 |
67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89项 |
68 |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90项 |
69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92项 |
70 |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93项 |
71 |
对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94项 |
72 |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95项 |
73 |
对依法批准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96项 |
74 |
对非法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98项 |
75 |
对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99项 |
76 |
对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县自然资源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00项 |
77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利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01项 |
78 |
对未按要求或擅自修建水工程及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利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02项 |
79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利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03项 |
80 |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利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04项 |
81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利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05项 |
82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利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06项 |
83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要求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利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07项 |
84 |
对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未采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利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08项 |
85 |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利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09项 |
86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利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10项 |
87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利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11项 |
88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利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12项 |
89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利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13项 |
90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进行河道采砂的处罚 |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利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14项 |
91 |
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或未及时清除砂石弃碴的处罚 |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利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15项 |
92 |
对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利局、 县农业农村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16项 |
93 |
对擅自在城镇供水管网覆盖的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自备水源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水利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17项 |
94 |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18项 |
95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19项 |
96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第八十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20项 |
97 |
对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21项 |
98 |
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22项 |
99 |
对从事违反农村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23项 |
100 |
对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24项 |
101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以致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25项 |
102 |
对擅自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26项 |
103 |
对擅自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27项 |
104 |
对利用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28项 |
105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29项 |
106 |
对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30项 |
107 |
对将农村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31项 |
108 |
对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从事经营性车辆加水或者填塞公路边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32项 |
109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33项 |
110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34项 |
111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35项 |
112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36项 |
113 |
对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37项 |
114 |
对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38项 |
115 |
对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39项 |
116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40项 |
11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41项 |
118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42项 |
119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43项 |
12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应急管理局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44项 |
121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46项 |
122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48项 |
123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50项 |
124 |
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52项 |
125 |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53项 |
126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54项 |
127 |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58项 |
128 |
对不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逾期未改的处罚 |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59项 |
129 |
对占用消防车登高场地的处罚 |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各乡(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60项 |
130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杉城镇、 朱口镇 |
泰政规〔2022〕1号附件第161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