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部分内容的通知
泰政办规〔2024〕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决定停止执行《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办规〔2023〕7号)中“第五点第16条”关于“支持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龙头企业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制度,对信用综合评价分高的龙头企业,可予以减免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特此通知。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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