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泰政规〔2023〕5号

  为有效保护我县野生动物资源,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与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预防和控制疫源疫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区域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规定禁猎行为及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等。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我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在禁猎区内,禁止猎捕以及从事其它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猎期

  自本通告生效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五年。

  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

  (一)禁止使用枪支、毒药、爆炸物、弓弩、弹弓、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及其它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

  (二)射钉枪等改造成的枪支、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

  小口径步枪、汽枪、鸟铳、地枪、排铳;

  (三)地弓、吊杠、陷阱或者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

  (四)粘网(又名“捕鸟网”);

  (五)使用农药、麻醉物或者其他可能导致伤亡的制剂猎捕野生动物;

  (六)采集、捡拾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七)破坏野生动物巢穴、穴以及繁殖地;

  (八)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网捕、狗撵、驾车追赶、播放音乐或者使用诱鸟诱捕等其它禁止使用的方法进行猎捕。

  四、禁猎对象

  在禁猎区、禁猎期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及其他妨碍《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名录》《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其他情形

  禁猎期间,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含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等)、疫源疫病监测、保障航空安全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采用禁用工具和方法实施猎捕以外的,主管部门对申请在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猎工具、方法实施猎捕的,一律不予审批。

  七、举报方式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均有举报的义务,举报电话:0598-7832401(林业局),0598-7832161(森林警察)。

  八、本通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特此通告。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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