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我县野生动物资源,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与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预防和控制疫源疫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区域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规定禁猎行为及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等。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我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在禁猎区内,禁止猎捕以及从事其它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猎期
自本通告生效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五年。
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
(一)禁止使用枪支、毒药、爆炸物、弓弩、弹弓、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及其它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
(二)射钉枪等改造成的枪支、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
小口径步枪、汽枪、鸟铳、地枪、排铳;
(三)地弓、吊杠、陷阱或者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
(四)粘网(又名“捕鸟网”);
(五)使用农药、麻醉物或者其他可能导致伤亡的制剂猎捕野生动物;
(六)采集、捡拾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七)破坏野生动物巢穴、穴以及繁殖地;
(八)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网捕、狗撵、驾车追赶、播放音乐或者使用诱鸟诱捕等其它禁止使用的方法进行猎捕。
四、禁猎对象
在禁猎区、禁猎期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及其他妨碍《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名录》《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其他情形
禁猎期间,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含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等)、疫源疫病监测、保障航空安全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采用禁用工具和方法实施猎捕以外的,主管部门对申请在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猎工具、方法实施猎捕的,一律不予审批。
七、举报方式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均有举报的义务,举报电话:0598-7832401(林业局),0598-7832161(森林警察)。
八、本通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特此通告。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