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泰宁县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泰政规〔2023〕4号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确保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向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在泰宁县中心城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铲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

  二、禁用区范围

  泰宁县建成区:东至松光桥,南至南环城路,西至张家坊桥,西南至丰岩村,北至大洋坪工业园区以内的区域(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三、管控要求

  (一)在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在本县行政区域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军事及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予以处罚。

  四、其他事项

  (一)县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泰宁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图 

  

 

泰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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