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宁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规〔202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宁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3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宁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规范评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县级安排的财政性资金、上级专项资金、政府债券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以及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其他按规定必须接受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必须进行预算、结算审核的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项目建设,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均应依照本办法接受评审监督。

  第四条  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简称评审中心)具体负责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结算评审工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评审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被评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评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预算评审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前,必须按规定实行预算评审,未经评审不得进行招标,否则不予拨付财政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若上级政府相关部门已评审过的项目则不再重复评审。

  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使用简易程序,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自行审定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预算金额在5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投资评审框架协议助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助审机构评审,审核结果在15天内报评审中心备案。

  预算金额在200 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评审中心或由评审中心委托助审机构评审。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在预算送审时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工程项目立项批文或县政府批准同意实施项目的文件、纪要。按规定需实行建前审批的,需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建前审批资料;

  (二)工程预算书(附软件版电子文件及工程量计算书);

  (三)工程施工图及图纸审查意见;

  (四)评审中心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工程预算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设计是否按批准的标准执行,工程预算是否在批准的概算(或投资额)范围之内;

  (二)预算编制是否按规定执行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与换算、费用、费率和税金的计取是否准确、合理;

  (三)项目清单设备、材料等各种要素市场价格选用是否合理;

  (四)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九条  工程预算评审后,由助审机构或评审中心出具工程预算评审报告,县财政局出具预算评审批复。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预算评审报告调整工程项目预算,以预算审核价为招标控制价,按规定进入招标程序。

 

第三章  结算评审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以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或委托助审机构评审结果作为依据,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0日内向评审中心提请竣工结算评审或委托助审机构进行结算评审。

  合同造价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助审机构审核。

  合同造价在50-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投资评审框架协议助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助审机构评审,评审结果在评审结束后15天内报评审中心备案。为提高效率,减少沟通环节,合同造价在50-1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全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也可以采取简易程序将一年的结算项目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抽取一家助审机构评审,评审结果报评审中心备案。

  合同造价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评审中心或由评审中心委托助审机构评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结算送审时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管理前期资料(立项批文、预算审核、招投标过程资料等)。

  (二)项目管理过程资料(工程项目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施工影像资料等)。

  (三)项目竣工结算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竣工图、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等)。

  (四)评审中心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是否按照经评审的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建设现象;

  (二)项目是否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实施,竣工图、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是否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三)项目工程量的计算、综合单价和费用的计取以及材料、设备计价是否准确、合理,价款结算是否准确;

  (四)项目建设是否按照《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办规〔2023〕7号)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设计变更、项目内容调整及工程量增减的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四章  评审时限

 

  第十四条  评审中心和助审机构自收到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完整资料后,根据评审项目的建设投资规模、工程类别等情况确定完成评审任务的时间,一般规定如下:

  (一)预算送审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评审时间控制在7个工作日;预算送审金额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内的,评审时间控制在10个工作日;预算送审金额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内的,评审时间控制在15个工作日;预算送审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评审时间控制在20个工作日。

  (二)结算送审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评审时间控制在10个工作日;结算送审金额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内的,评审时间控制在15个工作日;结算送审金额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内的,评审时间控制在20个工作日;结算送审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评审时间控制在30个工作日。

  评审时限从接收到完整的资料之日起计算,特殊情况,经项目建设单位和助审机构协商一致,可缩短评审时间。因项目建设单位原因延缓项目审核,其超时责任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第五章  委托评审

 

  第十五条  按规定由评审中心评审的项目,在评审中心评审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抽中的助审机构进行评审。由助审机构评审的项目,评审后提交评审报告初稿,经评审中心复核调整后出具正式报告。原则上预算编制、预算评审和结算评审不能由同一家社会中介机构编制或评审。助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结算评审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评审中心开展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委托评审费用按照《泰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泰财办〔2022〕44号)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的项目审核费用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业务双方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限额内通过竞价或协议方式确定,列入项目建设成本。纳入评审中心评审的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审核的,按规定程序报评审中心主管部门核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未经核准的,所发生的评审费用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六章  各方职责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开展预、结算评审;

  (二)协调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等项目参建各方在投资评审中的工作;

  (三)委托助审机构评审并提出评审工作要求,管理考核助审机构的评审工作;

  (四)制定评审费用计取方法;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一)配合做好资料提交、协商会商、意见反馈、退审处理等评审相关工作;

  (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送审项目预、结算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及时报送项目预、结算送审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管理,履行变更 手续,做好项目实施过程影像资料及签证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三)协调督促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配合做好资料增补、现场踏勘、评审核对、协商会商、退审处理等评审相关工作;

  (四)收到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盖章。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部门和评审中心每年对受委托的助审机构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一旦发现业务质量问题,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置,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协作助审资格。被取消协作助审资格的助审机构三年内不能重新申请入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文件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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