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23年省市县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通知
泰政办规〔202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三明市粮食和物质储备局《关于下达2023年省市储备订单粮食计划的通知》(明粮粮〔2023〕17号)文件精神以及2023年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现将2023年度省市县三级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沙县区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分解各级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依据各乡(镇)摸底情况、农业农村局相关数据),提交县政府下达各乡(镇)人民政府执行,研究提出直接补贴分配方案,负责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做好直接补贴使用和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牵头编制直接补贴预算,审核直接补贴分配方案,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预算,监督预算执行,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加强补贴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农业发展银行沙县区支行:负责编制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资金信贷计划,指导做好订单收购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各村、组等种粮主体,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监督检查计划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具体落实。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做好储备订单粮食收购合同签订工作,发放好“售粮卡”,严格执行储备订单粮食收购合同,筹措好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资金。按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进度办理售粮款和补贴资金结算,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截留、“打白条”现象的发生。

  二、做好订单分解

  (一)我县2023年省市县储备粮订单计划共13443吨,其中省级储备粮订单计划10600吨,市级储备粮订单计划692吨,县级储备粮轮换订单计划2151吨。现将订单粮食数量分解到各乡(镇)(见附件1)。各乡(镇)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结合实际种粮面积、粮食产量及每年完成订单数量情况,统筹兼顾,逐级分解到村,并由村分解落实到户,登记造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储备粮订单数量可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不得将储备订单计划下达到非实际种粮主体和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粮食安全生产禁止区。

  (二)县粮食购销公司根据村委会公示的确认书和上报的农户订单粮食花名册与农户签订《订单粮食收购合同书》,并制作发放《订单粮食售粮卡》。其中,农户订单粮食花名册、订单收购合同书一式三份,由县粮食购销公司、村委会、乡(镇)财政所各执一份;《订单粮食收购合同书》《订单粮食售粮卡》由县粮食购销公司负责统一印制,合同书及售粮卡中应载明户主姓名、订单计划数量、收购品种、收购截止时间等,合同书还应注明收购政策、售粮地点、委托销售承诺书等内容。

  三、严格订单收购

  (一)订单粮食补贴标准。2023年省、市、县订单粮食在不低于省公布最低收购价的基础上,给予每50公斤12元的直接补贴。

  (二)订单直补资金发放。各级储备订单粮食收购入库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据种粮主体“售粮卡”、订单收购码单(直接补贴清单),经审核无误后,直补汇总数据上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拨补到粮食购销公司的粮食订单直补款专户内(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粮食购销公司统一通过“一折通”或“一卡通”兑现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

  (三)订单收购价格确定。根据我县粮食收购市场价格行情走势,在不低于省公布最低收购价基础上,与省、市粮食收购委托单位共同确定我县储备订单粮食收购价格,并由粮食购销公司公开挂牌收购。在收购期限(夏粮截止2023年9月20日、秋粮截止2023年11月20日)内,当市场粮食收购价低于或等于我省确定的籼稻谷最低收购价时,及时向省、市、县申请启动最低收购执行预案,省市县三级储备订单粮食按最低收购价收购。

  (四)订单粮食质量标准。储备订单粮食必须是当年本地产早中晚籼稻,以省内2023年生产的国标(GB1350-2009)三等籼稻谷为标准品。认真执行订单粮食收购质量标准,严把收购入库和验收关,确保收购入库的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粮安全。

  四、落实资金保障

  收购储备订单粮食所需的资金,由粮食购销公司与农发行沟通并提前申请,农发行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信贷政策,依据收购计划的数量、价格和收购进度给予保证。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下达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

  1.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结合辖区内种粮实际情况,将计划分解到村、组、户,根据种粮主体的种粮面积、种粮产量、商品量等情况,于当年7月20日前将早中晚籼稻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分解落实到种粮主体手中。村委会负责落实的农户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由村委会统一填制订单“花名册”,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村委会造册(一式三份),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加盖公章,乡(镇)人民政府、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村委会分别留存一份备查。

  2. 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指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的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安排,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根据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村委会出具的实际粮食种植面积证明(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龙头企业还应出具营业执照并提供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并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盖章(一式两份)并经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代表签字或盖章认可,乡(镇)人民政府自留一份,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一份。

  以上所称农民合作社仅指正式注册并运营规范,必须是在工商登记在册,以资金或土地折款入股的形式加入合作社,由合作社对种粮农户耕地实行集中统一种植粮食并统一管理、统一销售的经济组织。对一些地方虽然成立农民合作社,但耕地仍按原来方式进行分散种植自主经营的,则按照一般种粮农户的安排办法由村委会负责安排。

  3.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各村委会在分解落实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时要加强与种粮主体沟通联系,特别是在安排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时,不得出现重复分配的现象。

  (二)有序组织储备订单粮食收购

  1.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作为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的主体,负责对辖区的储备订单粮食进行收购。为方便种粮主体售粮,在县辖区范围内设立收购站点8个,分别是朱口、龙湖(龙湖同为早稻收购点)、上青(负责上青乡和新桥乡农户订单收购)、大田(预约收购)、下渠、梅口(负责梅口乡和大龙乡农户订单收购)、开善粮站和城关粮食储备库(负责杉城镇、全县粮食经纪人、烘干企业及农业合作社等售粮主体订单收购)。各站点收购时间安排见附件2。

  2. 在储备订单粮食收购合同期限内,无“售粮卡”的,不得作为储备订单粮食收购。

  3. 受托交售储备订单粮食的售粮主体,须提供种粮主体在其本人的“售粮卡”上注明“自愿委托销售粮食的品种和数量”,并签字或盖章确认有效。

  4. 在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过程中,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稳妥进行储备订单粮食计划次分配

  1. 在粮食订单收购合同履约期限到期后,逾期未完成的储备订单粮食合同自行终止。

  2 为鼓励种粮主体售粮,种粮主体在合同期内完成储备订单粮食计划后,余粮经种粮主体同意后,可先寄存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仓库内,并签订寄存协议,在储备订单粮食收购合同时间到期后,若全县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未完成,按种粮主体寄存日期先后顺序,其寄存的余粮转作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直至全县储备订单完成,剩余寄存粮食按挂牌价收购。

  3. 若执行完第2点还未完成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由国有粮食收购企业向全县的种粮主体敞开收购或县政府进行二次分配(若早籼稻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未完成,剩余部分统筹安排为中晚籼稻),直至年度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完成,做到“谁卖粮,谁受益”。

  4. 若执行完第3点,还未完成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县级储备订单缺口部分,由县粮食购销公司在轮换期内按照要求通过国家粮食福建交易中心公开招标采购。

  

附件:1. 泰宁县2023年省市县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分配表

  2. 泰宁县2023年订单粮食收购站点时间安排表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泰宁县2023年省市县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分配表

  单位:吨

单  位

订单总量

早稻

中晚稻

杉城镇

城关粮食储备库

0

2300

朱口镇

朱口粮站

350

3650

龙湖粮站

0

2250

上青乡

0

1100

新桥乡

0

200

大田乡

0

400

下渠镇

0

1400

开善乡

0

800

梅口乡

0

593

大龙乡

0

400

合  计

350

13093

  备注:1. 订单品种为2023年度早、中晚籼稻。

  2. 订单粮食分别为省级订单10600吨,市级订单692吨,县级订单2151吨,共计13443吨。

  

 

附件2

  泰宁县2023年订单粮食收购站点时间安排表

序号

粮站(库)

岗位

早稻收购时间

晚稻收购时间

1

城关粮食

储备库

A

 

开始时间至

结束

大田库

B

 

每月16-30日(或31日)

2

朱  口

A

 

每月1-15日

龙  湖

B

开始时间至结束

每月16-30日(或31日)

3

下  渠

A

 

每月1-15日

开  善

B

 

每月16-30日(或31日)

4

梅  口

A

 

每月1-15日

上  青

B

 

每月16-30日(或31日)

  备注:1. 早稻收购点为龙湖粮站;中晚稻收购时除城关粮食储备库外,同一序号内的两库站实行AB岗,库站交替15日收购订单粮至完成2023年订单粮食任务为止。

  2. 开始时间以公布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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