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规〔202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住建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小规模工程发包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2〕667 号)、省住建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办筑〔2019〕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规范项目建设行为

  1.完善项目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积极主动办理各项建设手续。项目实施前应有项目建议书(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手续、建设用地批准书、环评报告等,切实做到“先办手续后开工、竣工验收后使用”,坚决杜绝未批先建、未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未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2.做好项目实施论证。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议事规则,在项目实施前必须进行可行性、必要性论证,并对项目招标文件进行事前评审论证,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符合需求。特别对拟采用PPP、EPC等模式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要按照“非必不采”的原则,事前经过充分论证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否则不得进入决策程序。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中,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满足建设单位一体化服务需求,增强工程建设科学性、合理性。

  3.规范建前审批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建前审批管理要求,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建前审批手续。不得在未经审批、无资金拼盘预算等情况下先行招投标,未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实施的项目,县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资金。

  二、严格规范招投标操作程序

  4.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凡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定的,施工单项合同价款在4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秘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专为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5.严格规范实施政府投资小规模项目采购。对施工单项合同价款不足 400 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价款不足 200 万元;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价款不足 100 万元的工程项目,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严格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小规模工程发包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2〕667 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规范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

  6.严格执行预决算评审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前,必须按规定实行预算评审,未经预算评审不得进行招投标。项目预算评审后,以预算审核价作为招标控制价,按规定进入招标程序。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结(决)算审核。合同造价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由评审中心或评审中心委托助审机构评审。

  7.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审批管理制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确因技术、地质等原因需进行设计变更的,按以下规定办理:(1)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合同价款3%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2)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合同价款5%的,建设单位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会审决定;(3)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合同价款10%以上的(含10%),项目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单位会审通过后,由分管县领导提出建议并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设计变更未经批准的,增加的投资财政不予追加建设资金。涉及需办理项目立项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8.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县审计局应依法加强对国有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严格规范党员干部行为和交易当事人行为

  9.严格约束党员干部行为。严禁党员干部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介入工程建设管理。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自我约束,不得干预招投标或者打招呼要求照顾特定投标人。项目建设单位应全程记录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实施过程,对招标投标环节是否按规定执行、是否有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等内容进行详细记载,随时备查。

  10.严格规范招标人行为。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工作,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项目、抢险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严禁擅自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严禁招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严禁招标人自行或者授意招标代理机构操控招标项目。违背上述规定的,对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11.严格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纠正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量身定做”投标人资格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公正履行招标代理工作职责,严格规范投标资格条件设置和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发售,凡存在严重失职或者组织、帮助投标人进行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活动情形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列入“黑名单”,清出我县代理市场,并依法追究责任。

  12.严格规范评标专家行为。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13.严格规范中标人行为。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项目业主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项目业主或监理单位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不及时报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五、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14.实“评定分离”政策。国有投资项目原则上试行“评定分离”办法。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评定分离”有关操作的指引(试行)》及项目自身特点依法开展招标活动,在标前科学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同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合法公正。

  15.落实扶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市有关扶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政策,支持县内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县住建局应建立建筑业龙头企业制度,加强龙头企业培育,实行动态管理和信用监管,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信用登记。

    16.减轻中小企业负担。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承包人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保证方式的,不再预留保证金。支持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龙头企业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制度,对信用综合评价分高的龙头企业,可予以减免履约保证金;发生没收投标保证金、违约金情形的,应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要求支付相关款项。项目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要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不得以未竣工验收、未完成审计为由拖欠工程价款。除承包人同意以外,不得采用合同约定以外的方式支付工程款,变相拖欠工程款。需由发包单位缴存的保证金,不得由专业承包企业垫付。

  17.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督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招投标投诉。要将招标投标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及时在在线监管平台上对社会公开,同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公示。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着力构建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有效保障我县工程项目建设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县原有关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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