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宁县稳定粮食生产防止耕地抛荒和“非粮化”十条措施的通知
泰政办规〔202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宁县稳定粮食生产防止耕地抛荒和“非粮化”十条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泰宁县稳定粮食生产防止耕地抛荒和  “非粮化”十条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党委政府有关粮食安全的工作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着力做好我县粮食生产,防止耕地抛荒和“非粮化”,特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复垦撂荒地种粮。鼓励撂荒耕地复垦复耕种植粮食作物,对复垦撂荒面积1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种植水稻的给予每亩补助600元,种植甘薯、玉米、大豆、马铃薯等旱粮的给予每亩补助400元,以上补贴含上级补助资金(市县各承担50%)。落实省市鼓励山垅田复垦种粮政策,省级给予每亩不高于1000元补助(可同时享受其他扶农惠粮政策)。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主体领办复垦抛荒耕地种粮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省、市、县各级政策措施。对开展撂荒耕地复垦的村委会给予一定的工作奖励,组织复垦种植粮食50亩以上的村委会,县财政给予每亩50元的工作奖励。鼓励乡(镇)制定相关补助政策,加大补助力度。

  二、鼓励规模种植粮食。对承包耕地种粮面积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给予每亩80元奖励;对连作种植早稻、晚稻相对集中连片面积超过30亩的经营主体,县财政给予每亩补贴300元(可叠加上级补贴);对种植再生稻的每亩补贴20元催芽肥;对种植大豆作物相对连片面积2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县财政给予每亩补助200元。

  三、鼓励种业创新。为加大我县优质稻新品种的示范推广力度,对列入省级优质稻核心示范片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200元补助;达到“五统一”标准的优质稻新品种集中展示示范点给予每个品种500元补助。根据《泰宁县杂交水稻制种大县建设规划(2022-2025年)》,制种大县每年1000万元的中央奖补资金优先用于支持本地企业育种创新能力提升、各乡镇制种田间基础设施条件提升、杂交水稻制种全程机械化提升、加工仓储能力提升等方面建设。鼓励本地企业积极参与国家育、繁、推一体化建设,承担省级种业创新工程的种业企业每年享受省级补助资金200万元。支持县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工作,每年所需经费7万元列入县财政预算。

  四、鼓励大棚轮作种植。对利用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 60亩以上的主体,在享受省级最高奖补100元/亩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配套补助 100元/亩(其中县财政补贴部分不与早稻补贴叠加)。

  五、鼓励“非粮化”耕地还粮。鼓励退果、退茶、退塘、退林等还耕种粮。对农田退茶、退林、退果、退塘还耕,种植粮食作物集中连片10 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县级财政给予每亩补助500元。

  六、扶持“泰宁大米”产业发展。继续实施“泰宁大米”产业发展,制定新一轮《“泰宁大米”产业发展(2023-2025年)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每年县财政投入补助资金100万元以上,在建基地、打品牌、拓市场方面给予种粮大户、米业经营主体扶持,推动“泰宁大米”持续健康发展,

  七、优化涉粮项目补助。充分发挥粮食产能区、优质稻品种示范、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政策资金作用,对实施水稻机械插秧、抛秧、优质稻、统防统治、“五新”推广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项目,符合省级相关顶目要求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照2023年县级制定的《实施方案》执行。

  八、提高种粮政策性保险额度。对抛荒耕地复垦种植水稻、 玉米(复垦后种植前三年)的政策保险额度由每亩500元提高到 800 元,保险方案按照省上有关文件执行,超出省上有关文件规定部分保额保费(水稻3%、玉米4%),由市级财政、县级财政、经营主体各承担40%、40%、20%。

  九、鼓励粮食类新型经营主体创建品牌。及时收集整理发布各乡(镇)流转土地信息,做好耕地流转合同签订、备案、鉴证和纠纷调处工作。引导耕地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集中。在各级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的推荐申报和评审中,向粮食类主体倾斜,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经营主体,每个产品分别给予1万元补助。

  十、完善和落实考核制度。将粮食生产任务、防止耕地抛荒和“非粮化”工作纳入县对乡(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将作为乡(镇)资金分配、项目安排、政策扶持的参考依据。对未完成粮食、大豆、油料等播种面积和总产量的约束性指标,出现一定撂荒面积的,将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要求追责。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措施由泰宁县农业农村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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